【撰文/林红 统筹/刘姝蓉】近日,备受热议的“湖北一单位暗中鉴定举报人精神病被诉”一事有了新进展。大白新闻获悉,3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恢复该案审查。据媒体此前报道,因暗中给举报人作精神病鉴定,武汉三个单位和两企业负责人被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一员工告上法庭,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图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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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举报所在单位,被鉴定为“精神病”

  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的段某海告诉大白新闻,他曾是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的一名员工,1999年以来,他先后多次向各相关部门举报该公司存在的一些违纪违规问题。

  然而,2001年8月2日,他在向相关部门举报有关问题时,却意外发现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做了“精神医学鉴定书”,并称他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监护治疗”,而该鉴定是由武汉市总工会申请委托的。

  段某海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给当事人做精神鉴定,必须征得当事人家属或本人同意,市总工会无权委托对他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轻工公司出具的“说明”和“鉴定”影响了举报人的信誉,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某海于2001年9月24日前往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做了精神病检测,被诊断为“无精神疾病”,并于2002年4月19日,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武汉市总工会及武汉市精神病医院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该院审理后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段某海的诉讼请求。随后,段某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2004年5月19日,湖北省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组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限制行为能力。2005年6月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段某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5年8月15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汉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在判决书中,该院认为,被告武汉市总工会委托被告精神病医院对原告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其目的是为了了解原告的精神状态。经过鉴定原告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偏执状态)”,该鉴定结论只是被告轻工公司作为内部掌握资料向有关部门转送,使有关部门对原告精神状况有一个全面了解,并未向外扩散。

  故综上该院认为,三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了原告段某海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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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恢复监督审查

  “这件事发生后,自己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段某海称,2017年,他向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18年1月3日,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其中宣告段某海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据该《民事判决书》显示,经段某海申请,该院于2017年8月14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段某海精神状况进行鉴定,2017年12月29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段某海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在该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18年10月29日,段某海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11月2日,该检察院决定予以受理。

  2019年3月21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向段某海下达通知书表示,该院在办理其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3)汉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申请监督一案中,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现中止审查情形已消除,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恢复审查。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下达的通知书 当事人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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