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加入「刑事備忘錄」刑法、刑訴討論二羣,由於羣人數已超100,需要手動邀請入羣,欲入羣者請先添加本人微信號hftjctjh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至6月期間,犯罪嫌疑人劉某採用竊取轎車觀後鏡鏡片來敲詐車主錢財方式,先後在安徽省蚌埠市、亳州市,河南省鄭州市、開封市等地,先將轎車觀後鏡鏡片拆下藏在附近比較隱蔽的地方,後將自己事先準備的寫有銀行卡卡號和聯繫電話的紙條粘在車窗上,當被害人發現觀後鏡鏡片不見電話聯繫時,其告知被害人若要拿到觀後鏡鏡片要先打款1000元到銀行卡上,收款後告知藏匿鏡片地點,共竊取藏匿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12人轎車觀後鏡片18片(價值人民幣30000元),索得朱某某等5人5000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劉某主觀目的是為了敲詐錢財,而不是為了盜竊,其從轎車上竊取觀後鏡鏡片後藏之於附近,索得錢財後將藏匿地點告知被害人,表明其對觀後鏡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竊取觀後鏡鏡片行為只是一種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纔是目的行為,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劉某主觀上最終目的雖然是敲詐錢財,但採用竊取觀後鏡鏡片的方法,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其手段行為構成了盜竊罪,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罪,即一個行為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構成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犯罪,對劉某應擇一重罪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劉某沒有佔有觀後鏡鏡片的目的,但其以破壞手段竊得倒車鏡鏡片並埋藏是為了敲詐錢財,無論敲詐有無得手,其主觀上對於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認識是明確的,客觀上也造成了被害人因修理、重新安裝倒車鏡鏡片產生的利益損失,故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劉某竊取他人觀後鏡藏匿並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刑法通說理論觀點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基本構造是:行為人實施威脅、要挾或者恐嚇行為——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本案中被害人處分財產主要系基於困惑(重新配置的價格要高於被勒索的價格)而不是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單純使被害人產生困惑的行為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另外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實施威脅、要挾或者恐嚇等行為。

第二、本案中劉某竊取他人觀後鏡鏡片藏匿的手段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一是劉某主觀目的是為了敲詐錢財,而不是盜竊財物,其從轎車上竊走觀後鏡鏡片並藏之於附近,索得錢財後將藏匿地點告知被害人,表明其對觀後鏡鏡片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竊取觀後鏡鏡片的行為只是一種手段行為,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纔是目的行為;二是劉某竊取觀後鏡鏡片藏匿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不包括非數額型盜竊)結果犯發生犯罪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刑法理論;三是假定第二種觀點成立,依照牽連犯從一重處的處斷原則,從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兩罪的法定刑和侵犯的法益來看,敲詐勒索罪也是較重的犯罪,本案也應按照敲詐勒索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來處罰。

第三、本案中劉某竊取他人觀後鏡後藏匿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一是從主客觀相一致的角度來講:主觀上,犯罪嫌疑人是基於被害人如果不按其要求打錢將無法得到觀後鏡鏡片而敲詐的,無論敲詐能否得手,其對轎車觀後鏡鏡片因藏匿致被害人財產損失的認識是十分明確的;客觀上,犯罪嫌疑人將他人小轎車觀後鏡鏡片拆下並藏匿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財物損毀的客觀事實。二是從罪刑相適應原則來講,本案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將鏡片價值和車輛損壞及後續安裝費用一併認定為損壞財物價值,纔能夠更好地實現罪、責、刑相統一的刑罰要求。三是從罪行法定原則來講,對本案後續的敲詐行為不去評價是堅持嚴格罪行法定原則的結果,司法實踐中案件事實和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往往是不能完全重合的,案件事實超出規範要件要素是罪行法定原則允許的,反之則有違罪行法定原則.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