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護航“三農”工作 嚴懲假劣農資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三件“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始終堅持依法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僞劣農資等坑農、害農違法犯罪。爲進一步做好2019年“農資打假”案件審判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利益,爲保障農業興旺、農村穩定、農民安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佈三件典型案例。

  第一個案例爲王敏生產、銷售僞劣種子案。被告人王敏系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區區域經理。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縣種子經營商郭某詢問隆平高科的經銷商之一江西省豐城市民生種業經營部的閔某2、閔某1父子(另案處理)是否有“T優705”水稻種子出售,在得到閔某1肯定答覆並報價後,先後匯款共30萬元給閔某2。閔某2找到與其熟識的王敏商定用其他種子冒用“T優705”種子銷售。王敏向隆平高科申報“陵兩優711”水稻散子發貨11925公斤,又和閔某2一起找到金海環保包裝有限公司的曹某,印製了標註“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T優705”字樣的小包裝袋,後在閔某2的倉庫僱人分包。閔某2支付了散子貨款和製版、印刷等相關費用。郭某收到種子後出售給南昌縣蔣巷鎮、幽蘭鎮、餘幹縣、進賢縣等地的農戶,造成205戶農戶絕收,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61.9888萬元。經查證,隆平高科從未生產、銷售過“T優705”種子,也未取得“T優705”種子的生產、銷售授權;“陵兩優711”種子未通過在江西地區的審定公告。一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僞劣種子罪判處王敏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二審法院鑑於王敏等在一審期間已共同支付460萬元用於賠償農戶的損失,結合王敏在本案中的作用、認罪態度、退賠等具體情節,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第二個案例爲李懷新生產、銷售僞劣種子案。被告人李懷新系天津市寶坻區農民。2017年5月,李懷新得知河北省沽源縣菜農急需“耐寒優秀”青花菜種子後,採購“曼陀綠綠菜花”雜交種子進行分裝,並貼上自行打印的“一代交配耐寒優秀青花菜”標籤冒充“耐寒優秀”青花菜種子銷售給沽源縣和內蒙古自治區太僕寺旗多家農戶,造成農戶損失共計人民幣221.842萬元。一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僞劣種子罪判處李懷新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二審法院鑑於李懷新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農戶經濟損失並得到農戶諒解,以生產、銷售僞劣種子罪改判李懷新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第三個案例爲蔡利昌等生產、銷售僞劣農藥案。被告人蔡利昌系河南省虞城縣的農藥經銷戶,被告人王世民系河南省博愛縣農藥顆粒生產商,被告人許金系福建省福州新農大正農資有限公司業務員。2013年4、5月份,蔡利昌邀約許金、王世民以福建新農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福州新農大正農資有限公司股東)名義生產僞劣農藥,在博愛縣王世民承包的翔大化工廠農藥顆粒生產車間生產假農藥“免丟芯”牌殺蟲劑126箱,銷往虞城縣、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等地,造成上述地區玉米絕收13160.86畝,經濟損失1262萬餘元。一、二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罪判處蔡利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生產僞劣農藥罪判處王世民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罪判處許金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指出,農業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國家現代化的基礎,農資是農業生產的基礎,農資打假事關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各級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農資打假”案件審判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堅持從廣大農民反映最強烈、最突出的問題入手,紮實做好工作。審判工作中,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基礎上,不侷限於“就案辦案”,還側重於如何通過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農戶利益,降低農戶損失,實現案件處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當前正值春耕備耕的關鍵時期,通報典型案例,希望一方面能夠有力震懾犯罪,充分體現對農資製假、售假犯罪的高壓態勢和打擊力度,另一方面可以使廣大農民朋友通過具體案例,瞭解多發犯罪特點,增強防範意識。全國法院系統充分認識到“農資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將爲切實維護農民利益,保障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孫航)

  編輯:於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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