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偷拍舉報官員違紀算侵犯隱私嗎?專家:不能因舉報有功就豁免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日前,這樣一起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去年7月,浙江台州黃巖區城東派出所接到報案,報案人稱自家的車被安裝了GPS定位跟蹤器。報案人正是時任黃巖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周某某。接到報案後,警方隨即開展調查,結果發現,定位器的買家是黃巖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原民警池某。

現年44歲的池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曾持續向黃巖公安分局紀委、黃巖區紀委匿名舉報周某某未果。池某告訴記者,在周某某報案前幾天,他剛剛向黃巖區紀委舉報了周某某,並寄送了他涉嫌違紀的線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攝到的周某某在某小區一地下車庫內與一女子發生性關係的多段視頻影像。

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調取社會視頻監控、利用跟蹤手段,嚴重侵犯他人的個人隱私。黃巖公安分局對池某實施了7日禁閉和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池某不滿處罰,認爲,周某某長期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違反了黨紀,他跟蹤和偷拍"取證"的行爲不應被定性爲侵犯他人隱私,而是正義之舉"。今年4月,池某將黃巖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代理律師:立案到查處存在程序違法

池某的代理律師、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指出,該案件從立案到查處存在程序違法,該案在查處過程中,周某某作爲黃巖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並未停止履職,且辦案人員均爲城東派出所民警,屬於周某某的下屬。胡定鋒說,對此,黃巖公安分局當庭並未做出迴應。

周某某則對媒體表示,池某對他的數條指控均不實,對於舉報信的具體內容不予置評。

台州市黃巖區監察委員會委員楊欣此前表示,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當性關係並未廣泛傳播,也沒有導致家庭破裂,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並未予以處分。不過,目前周某某已由黃巖公安分局調至黃巖區某局擔任副局長。

5月10日,該案庭審完畢,法庭宣佈將擇期宣判。案件經媒體報道引發社會關注,黃巖官方昨天迴應說,黃巖區紀委等單位正就媒體報道和最新舉報進一步調查覈實,將依法依紀依規處理。

同時有類似案件發生 律師解讀

日前,在湖南長沙,李某、劉某等四人在某官員的私家車中裝上定位儀,尾隨跟拍,再利用拍攝到的官員"違法違紀"照片或者視頻,對官員實施要挾敲詐錢財。今年3月,該團夥中的兩人在湖南省某國有企業地下車庫更換私家車的定位儀時被保安發現,上述4人相繼被抓。長沙市天心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逮捕了4名犯罪嫌疑人。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表示,只要保證真實性,所謂證據還是可以被採信,但改變不了他們違法的事實,"作爲一個黨政機關的領導來說,除了法律之外還有紀律檢查。如果私底下采的證據是可靠的,這就適用不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但如果視頻本身是經過編造的、經過PS的、或者添油加醋的,不能保證真實性,那麼可能還存在誣告陷害罪的問題。如果視頻是真實的,他用作敲詐勒索,這就應該分成兩種情況來看,第一個是被拍者的違法違紀問題,第二個就是竊取別人隱私的問題。有可能實現雙罰,就是被拍的人可能要依法依紀承擔責任,同時跟拍的人應當也不會拿到豁免權利。"

朱巍說,大到官員、小到某一個產品,公民都有批評監督的權利,但在行使權力時,應該是發自對權利的監督,而不是爲泄憤或勒索,"不管結果怎樣,偷拍偷錄行爲也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爲舉報有功,就不追究了,這是不可以的。"

官員的隱私保護是否應當讓位於監督?

朱巍告訴中國之聲,公民要監督、行使好權力,還是要找當地紀委。一旦發現線索,公民調查取證是非常難的,應當反映給組織和有關部門,讓他們去調查。

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隱私權,用法律的形式將公民的隱私權納入了受保護的民事權益範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文件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爲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除外。

對此,朱巍表示,對於公務員涉及公務的行爲,應當沒有隱私權可言,"比如廣州有個人,到處去跟拍公車私用的情況,車牌號當然是隱私,但他可以向外曝光,這是公民行使監督權力的手段。但是,你去跟拍有可能涉及他的家人、生活的一些隱私,跟他的工作可能沒有必然關係。這種調查和我們剛剛講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調查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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