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都是泡沫 只一剎的花火」

「你所有承諾 全部都太脆弱」

——鄧紫棋《泡沫》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3月7日,歌手鄧紫棋(本名:鄧詩穎)宣佈與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3月13日,有網友發現,「鄧紫棋」這個名字已被其經紀公司蜂鳥音樂申請註冊商標,相信大家都很好奇,鄧紫棋解約後會不會因藝名版權而改名?

圖片來源/中國商標網截圖

據中國商標網顯示,蜂鳥音樂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5日申請了「鄧紫棋」的商標,2015年7月20日通過初審,在2015年10月21日進行註冊公告,有效期10年。

圖片來源於中國商標網截圖

然而,當鄧紫棋解約後,其經紀公司是無法阻止藝人使用「鄧紫棋」的名字。

首先,我們需要明白公民姓名權的含義。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法學理論通說認為,姓名,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因此,藝名也屬於公民姓名權的範圍,只要這個名字能夠與本人形成一一對應的關係,就歸屬於本人,本人就有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冒用的權利。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該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諸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

「鄧紫棋」作為鄧詩穎的藝名,在作為商標的「鄧紫棋」申請日之前,歌手「鄧紫棋」已經在文化娛樂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況下,蜂鳥音樂未經鄧詩穎授權,直接將「鄧紫棋」申請註冊商標,有可能損害鄧紫棋享有的在先姓名權。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經紀公司將藝人藝名用自身名義註冊成商標後,存在侵犯藝人在先姓名權的嫌疑。鄧紫棋可以及時啟動異議程序或在其他類別上提交新的註冊申請,以最大程度保護藝名的商標權利。

八戒知識產權提示:

名人姓名被搶注的情況在國內較為普遍,保護商標不及時,便可能留給他人可乘之機。這也給眾多名人和創業公司以啟示:姓名就跟創業之初創立的品牌、產品一樣,「產品未動,商標先行」,商標儘早註冊為好,可以有效降低被別人搶注的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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