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全世界保险最完善监管的国家
美国是全球规模最大也最完善的保险市场
在全球保险业中,美国的保险市场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全球保险业相对成熟的国家,大家应该知道,美国多数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为制定法律的初衷,尤其是保险法方面的规范,相较之下,不会让保险公司因为模棱两可的原因而拒绝理赔。就现今规范来看,每当遭遇理赔争议时,美国法律对客户的保护程度是远大于其他国家。
纽约州政府通过适用于年金和人寿保险的“最佳利益准则”最终版本,并已于2018年8月1日生效。这规定将影响涉及广泛保险产品的交易,包括定期寿险,终生寿险,团体寿险,以及年金产品,都要以客人最佳利益为主。美国社会之所以这么繁荣稳定,保险制度发达功不可没。
在美国保险公司是如何受到政府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专门管理金融机构一切的跨州商业活动。
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美国保险业是由各州自行管理,其经营许可证也必须由州政府颁发。而联邦政府角色只有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保险产品。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管模式皆以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位一体。
- 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相关经营活动,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的风气。
- 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
- 行政监督管理
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
保险业监管部门如何完善监管?
在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会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协会 - NAIC)。协会内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
对各州保险监管的监管立法起了推动作用协会主要讨论及改善以下制度:
1. 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
至今,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230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
2. 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
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
3. 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
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4. 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5. 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6. 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美国拥有超过300年保险历史,美资的保险公司不断根据实际资料调整保费和条款,令其更加符合绝大多数客户的具体述求,美国多数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为制定法律的初衷,尤其是保险法方面的规范,相较之下,不会让保险公司因为模棱两可的原因而拒绝理赔,单是这项规定,美国的人寿保险就完全显示出其绝对的优势所在。
若是非美国公民居民,也只需要将死亡证明翻译成英文并公证后,连同死亡理赔单一起送回保险公司即可办理赔偿。而保险公司即会支付美金支票给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存入户头,保险理赔完全是免税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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