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秋林涉案擔保函所蓋公章系偽造擔保責任恐生變 新聞 第1張

■本報見習記者 孟凡軍

5月17日晚,*ST秋林發布公告稱,在其所涉及的訴訟案中,有一份擔保函上所加蓋的公司公章經司法鑒定為偽造,其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值得關注。

擔保函上公司公章

經鑒定系偽造

此前,*ST秋林分別於2019年3月1日和3月30日公告了兩份公司所涉及的訴訟案件。材料顯示,2017年10月13日,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濱奧航空設備有限公司簽訂了5億元的信託貸款合同,公司以出具《擔保函》的形式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日,渤海信託還與天津頤和黃金珠寶銷售有限公司簽訂了5億元的貸款合同,公司同樣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因借款到期後借款方未按能按約定歸還本金,保證人也未承擔保證責任,渤海信託提起訴訟。隨後浙江省高院裁定,凍結涉案各被申請人的存款或扣押、凍結相應財產。

*ST秋林在收到相關訴訟材料後於3月1日公告稱,公司發現材料中有一份《擔保函》,函中落款擔保單位及公章加蓋單位顯示為上市公司秋林集團。經認真核查公司印章使用登記,未發現有公司曾在此《擔保函》加蓋公章的記錄。另外,公司也未曾在過往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上審議或決策過此《擔保函》中所述事項。為此,公司收到該應訴通知書後,已在第一時間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隨後,公司於3月底再次向公安機關補充報案材料。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對該案偵辦中。

經公司申請,受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浙江法會司法鑒定所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對《擔保函》進行了鑒定。5月17日晚公司發布公告稱,法會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為:《擔保函》中右下角“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處加蓋的“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印文與由法院隨案移送的、日期為2019年4月10日的《印鑒式樣》上公章欄右上側加蓋的“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由此判斷,本案涉及的擔保合同中的公司公章系偽造。

公章偽造下

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黑龍江大地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德才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目前公開的資料看,尚無法判斷出公司上述《擔保函》是否有效,無法判斷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呂德才表示,首先,既然擔保函上公章被鑒定為偽造,那麼相關人員可能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最高法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本案中相關人員涉嫌偽造印章刑事犯罪與公司承擔的經濟糾紛案是兩個案件,需要分開審理。並不是隻要證明當事人偽造公司印章構成犯罪,公司就能以此為據對合同不承認,擺脫民事責任;還必須要綜合考慮很多因素。

其次,在大量的司法實踐中,即便能夠證明合同中的公司印章是偽造的,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公司依然會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就包括:偽造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的人構成表見代理,或者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偽造公司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目前,因*ST秋林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均處於失聯狀態,公司也未披露簽訂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此無法作出判斷。如果事實上是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所簽的上述擔保合同,從保護善意第三人角度考慮,即便印章為偽造,公司也將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不過,呂德才律師在最後對記者表示,目前也有對公司有利之處。2018年8月9日,最高法為確立統一裁判標準,公佈了《最高法關於審理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中第五條第三款特別提到,“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相對人依據前兩款進行形式審查的,應當以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為準”。也就是說,上市公司的章程、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按規定需披露的擔保信息等相關文件屬於法定公示文件,具有對世效力,擔保權人能夠通過公開渠道簡便獲取。就本案而言,擔保權人渤海國際信託在接受上市公司秋林集團提供的擔保時,其審查義務應包括審查公司是否發布與本擔保有關的公開披露信息等文件。呂德才介紹,在《徵求意見稿》公佈後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多起上市公司涉及違規擔保的案件,因擔保權人針對上市公司對外提供的擔保未盡審查義務,司法機關在審理後判定上市公司的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案例都對*ST秋林有着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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