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周泓旭被控受中共「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託付,來台接觸外交部公務員並收集情資,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兩岸在國際尚屬敵對狀態,周嚴重影響國安,駁回他和檢方上訴,仍依違反國安法判刑1年2月徒刑。因羈押日折抵刑期5月8日屆滿,高院裁定停止羈押,限制出境、限制住居並責付辯護人,且每日下午5時前至六張犁派出所報到。周泓旭抗告,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

周泓旭認為,自己羈押日折抵刑期已屆滿,不應要求他每天還到派出所報到,因此提抗告。周泓旭表示, 法院自2017年3月10日開始羈押至今年5月8日中午11點停止羈押、諭知交保, 再加上他去年3月9日被調查員約詢, 全部羈押期間已超過一審刑期1年2月。

周爭執依司法院釋字第677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監獄行刑法規定在期滿翌日中午才釋放受刑人違憲,應在期滿當日中午釋放。周主張今年5月8日中午法官諭知交保,應該是撤銷羈押而非停止羈押,既為撤銷羈押,法院就不應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令他每日去派出所報到。

但最高法院認為,釋字第677號解釋,周泓旭的刑期1年2月計算,應至5月8日中午12時釋放,而法院是在當日上午11時予其交保,故應為停止羈押,而非「撤銷羈押」,故仍有116條之2規定適用,令周去派出所報到,沒有違法;況釋字第677號的監獄行刑法是適用於受刑人,而周泓旭是羈押,羈押法第34、35條規定是特別規定,優先於監獄行刑法,依羈押法規定,監獄要收到檢察官或法院的通知才能放人,而非中午12時放人。本件仍是停止羈押,並非撤銷羈押,最高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

來台念碩士的陸生周泓旭涉替大陸黨務機關發展組織,遭控違反國家安全法,一審被依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刑1年2月;二審審理期間,台北地檢署又查出周利用新黨黨工王炳忠等人策畫「星火T計劃」、「燎原新聞網」發展組織事證,移請高院併案審理。高等法院判駁回上訴,維持1年2月徒刑,至於王炳忠等人發展組織的併案部分,法官認為,該案是新案情,與周案無關,因此退回北檢另行偵辦。

王炳忠等人6月中旬遭北檢以違反國安法起訴,指控王與周泓旭發展組織、吸收成員。北檢指出,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王進步共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接受大陸地區軍事情治等機關的指揮及資助,組成「星火秘密小組」,擬定計畫並分工執行在台發展組織任務,物色接觸吸收各軍種(含特種部隊及重要軍事單位)現退役軍人、青年及學生,並回報大陸軍情機關。

周泓旭涉共諜案,一、二審依違反國安法判刑1年2月徒刑,因羈押日折抵刑期5月8日屆...
周泓旭涉共諜案,一、二審依違反國安法判刑1年2月徒刑,因羈押日折抵刑期5月8日屆滿,高院裁定停止羈押,限制出境、限制住居並責付辯護人,且每日下午5時前至六張犁派出所報到。資料照片。記者邵心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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