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担任公职的限制将松绑。原本规定经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就不能当公务员;考试院通过修法,未来除非病情严重到不能胜任职务,才不能当公务员,以保障病情稳定者的工作权。

考试院指出,现行公务人员考试法并未排除精神病患不得应考,其中身心障碍人员特考,准许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的精神障碍者报考。

考试院统计,95-99年身障特考共录取63名精神障碍人员,以99年录取25人最多,占所有录取者9.19%,比率不算很低。

不过,现行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却规定,「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产生可考试、却不得任用的矛盾。

另精神障碍团体也建议删修这项条文,因公务人员退休法规定,公务员如患有精神疾病,且达身心障碍或精神耗弱致不堪胜任职务者,应命令退休或资遣,已有妥适退场机制。

此外,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已不再明列精神病之病名,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精神病的定义、范围、认定机制及如何执行也衍生争议。

考试院秘书长黄雅榜说,中华民国宪法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都明文保障人民的工作权。以现今医学发达,许多精神病患者可透过治疗稳定病情,不妨碍工作,若仍以精神病列为不得任用条件,有歧视之虞。

铨叙部因此研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经调查,英、美、日、德、法、韩、新加坡等先国家的公务员考试、任用法规,多未设限,铨叙部原本建议删除该项条文。

但经考试院举行3次小组审查会,认为国外公职考试多加入口试或适性测验,有助筛选能否胜任工作;我国以纸笔测验选才为主,应采渐进式修正。

考试院最后决议,条文修正为「经教学医院证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致不能胜任职务」,才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以适度保障具有工作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权利,同时兼顾社会安全及公共利益。

考试院调查,95-99年录取的精神障碍人员,分发到学校、警察司法机关、中央及地方政府、税务、户政、地政、海巡单位等,有50人经试用期满成绩及格;问及工作表现,约62%用人机关认为符合一般标准,38%低于一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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