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宗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鼓勵在職勞工因應景氣影響,其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期間,參加訓練單位公開辦理或事業單位自行辦理之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設立辦法:

l         主要營業為製造業者,僱用勞工人數至少達一百人以上;服務業或其他業別者,僱用勞工人數至少達五十人以上。

l         與參訓勞工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達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並配合執行訓練課程。

l         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人員,並維持員工僱用規模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訓練補助標準:

l         補助上限:補助金額最高一百九十萬元。

l         補助比率:補助全額訓練費。

 

補助資格:

參訓勞工,指與僱用之事業單位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作時間達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並利用該期間參加訓練課程之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l         本國籍勞工。

l         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l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準居留之外國人。

 

資格審查:

參訓勞工應於開訓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配合訓練單位辦理資格審查:

l         身分證明影本。

l         勞保投保明細。

l         與僱主約定減少正常工時達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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