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一般來說屬於意外死亡,監獄已經盡到了及時發現,及時搶救的義務,但這些突然發生的急病,很多情況根本來不及搶救就死亡了,或者搶救也沒什麼效果,因此一般來說沒有什麼責任。

那什麼情況下監獄有責任呢?如果服刑人員發病時,應當發現而不能及時發現,或發現了不及時報告,或報告了不及時安排搶救,或搶救時採取措施明顯不當,或者死亡後不按規定及時通報檢察院通知死者家屬,或者監控設備有問題不及時檢修維護等等,在這些情況下監獄的管理是有問題的,監獄也是有責任的。

如果服刑人員的親屬對服刑人員的死亡原因有異議,可以持有關手續(直系親屬本人身份證、接見本、戶口本或者親屬關係證明)到監獄獄政科,要求調取實發前後的監控錄像,一般情況下監獄是準許的。

順便介紹一下監獄內部的管理情況。目前,我國的監獄管理基本上實現了法制化、正規化、數字化。在押服刑人員的生活、學習、勞動三大現場均實現了24小時無死角視頻監控,視頻監控資料一般保留一個月時間,監獄的監控系統和省監獄管理局、司法部的相關係統併網運行,如果服刑人員發生死亡,經過審批並簽署保密協議後,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可以調閱有關的視頻資料。

具體到本案,建議當事人調閱服刑人員死亡前一天至死亡後數小時三大現場的視頻資料。一般來講,現在監獄的管理是嚴格遵守《監獄法》的規定依法管理,一般不會有因為獄方責任造成服刑人員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服刑人員死亡後,監獄會第一時間通知服刑人員近親屬,通報檢察院駐獄監察室,監察室會排出人員對服刑人員的死亡原因進行調查覈實,必要時進行司法鑒定,以確保依法、公正處理在押人員死亡事件。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監獄法》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沒見到病例監獄肯定是有責任的.我剛剛處理了類似案件,也是一個監獄的老年犯,心臟病發了,治療了幾天然後還是走了.家屬趕來要求查看病例,還要看在醫院治療的監控錄像.監獄方都不提供.所以家屬直接找到檢察院去了,舉報這件事.

因為犯人只要在監獄死亡,檢察機關都要派人去核實死因,勘驗屍體,查看有無外傷,檢查是非正常死亡還是正常死亡.如果是病亡的話會檢查病例就醫情況和用藥情況. 像你所說的,在監獄突發疾病後死亡,如果監方和檢察院對屍檢結果無異議,確認是病亡,那應該沒什麼問題.但是隱藏病例,可能是因為監獄救治不及時或者用藥有誤之類的,怕擔責任所以不給.犯人家屬是有權力查看的.


經法醫鑒定完畢,所得結果若不能接受,可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請重檢。責任問題:若嫌疑人自身存在身體上的問題,死於突發情況,監獄方面負有監護責任,不負主要責任。若事情絕非偶然,可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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