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經過

2019年6月10日,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力公司)在其官方微博貼出實名舉報信,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舉報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克斯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合格空調產品,奧克斯公司相關型號空調存在虛標能效比的情況,初步統計零售額高達16.71億元,該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刑法》等相關規定,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奧克斯公司於當天發出聲明稱,格力公司的舉報不實,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將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6月11日晚,據澎湃新聞報道,浙江寧波警方已受理奧克斯集團關於「被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報案。

二、法律分析

對於格力公司舉報奧克斯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事件,可以說雙方都存在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風險。

1、格力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如果格力公司的舉報內容真實,則其無需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倘若格力公司的實名舉報內容存在不屬實的情況,那麼可能侵犯奧克斯公司名譽權,還可能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民事法律風險】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奧克斯公司作為法人享有名譽權,因名譽權遭受侵害的,可以主張侵權行為人賠償因該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並可訴請恢複名譽等。

【刑事法律風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假如格力公司的實名舉報為虛假事實,該行為是否構成本罪,需要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該罪成立需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故意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第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第三,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一步,判斷是否存在故意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倘若格力公司在微博的實名舉報內容為虛假,此行為可能滿足了第一方面——故意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

第二步,判斷是否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商業信譽,是指社會大眾對商業主體的商業行為的總體評價,如從事商業活動中的信用程度與名譽等;商品聲譽,是指社會大眾對商業主體經營的特定商品的綜合評價,如商品的質量可信度和產品知名度等。那麼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實名舉報信直指奧克斯的空調產品,同時奧克斯公司在國內空調領域也有一定影響,如果實名舉報內容為假,該行為可能導致奧克斯公司社會評價降低、產品質量可信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損害了奧克斯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第三步,判斷行為是否達到足以使用刑法處罰的嚴重情節。即使損害了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也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還必須滿足立案量刑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有以下四種情形應當立案追訴:1. 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五十萬元,但利用互聯網或其他媒體公開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3.雖未達到五十萬元,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4. 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假如格力公司的實名舉報內容虛假,顯然舉報是利用互聯網或其他媒體公開實施的,可能滿足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立案追訴標準。

總之,若格力公司的實名舉報為虛假,其可能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單位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2、奧克斯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假如最終調查結果和格力公司實名舉報一致,那麼奧克斯公司的行為一方面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另一方面該行為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行政法律風險】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倘若奧克斯公司存在摻雜、摻假等行為,那麼將面臨生產、銷售產品貨值50%至300%的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刑事法律風險】

《刑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該罪亦為單位犯罪中的高發類罪名。其主要表現形式: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做了詳細規定,其中「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格力公司舉報信顯示,奧克斯公司相關產品標稱的能效比達到國家二級能效標準,但根據檢測結果遠未達到國家二級能效標準,且該標準為國家強制性標準。如果該舉報信中涉及空調來源於奧克斯公司,並且經法律規定有資質的機構檢測情況屬實,那麼舉報信中涉及的奧克斯公司空調可能為「不合格產品」。假如奧克斯公司明知其生產的是偽劣產品仍然對外銷售,該行為可能滿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此外,只要達到刑法立案追訴的標準,就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就構成本罪,未銷售的部分達15萬元以上的構成本罪(未遂)。實名舉報信顯示,僅兩款奧克斯公司空調產品涉及銷售額就達16.71億元。倘若格力公司實名舉報信的內容屬實,則奧克斯公司的行為已經達到立案追訴的標準。

總之,假如格力電器舉報內容屬實,奧克斯公司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總結

格力電器大戰奧克斯事件提醒我們,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始終受外界監督,不僅相關政府部門有監督職能,而且消費者、社會大眾乃至競爭對手都可行使監督權。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必須以法律規定為底線,否則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

作者:謝海濤律師/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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