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蓬勃發展,新產品層出不窮——— 這是什麼?能買什麼?值得買嗎?諸多問題困擾着金融消費者,他們情不自禁地高呼“給我一雙慧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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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日前因業務違規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罰款70萬元,3名相關責任人被予以警告,並處罰款合計27萬元。

原來,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在“亮劍行動”專項檢查中發現,這家人身保險公司在電話銷售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誇大保險責任;二是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三是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四是違規銷售萬能保險產品。

PART1 案例分析: 誤導宣傳具有很強的迷惑性

南都記者瞭解到,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快速發展,是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電話銷售過程中,消費者與銷售人員通過語音進行交流,電話銷售人員對保險產品的情況介紹,對於保險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保險產品至關重要。《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

本案例中相關保險機構電話銷售人員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宣傳,主要行爲有:誇大保險責任,如宣稱保險產品“沒有任何免賠,沒有任何門檻,花多少,公司給咱們報多少”;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如宣稱“監管機構已統一發文,今後保險費率要上調”;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如隱瞞猶豫期起算時間、期間及投保人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等。這些誤導宣傳行爲往往具有很強的迷惑性。有的消費者缺乏防範意識,簡單聽信電話銷售人員的誤導宣傳,從而受誘導購買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險產品,造成權益受損。

根據相關保險監管規定,保險公司開展電話銷售的產品限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銷售分紅型人身保險產品,但不能銷售萬能保險產品。上述案例中相關保險機構通過電銷渠道銷售萬能險產品的行爲,違反了保險監管規定。

PART2 監管提示: 可在猶豫期內 無條件解除合同

對此,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提醒消費者,通過電話渠道購買人身保險產品要注意以下事項,防範消費風險:

一是瞭解保險產品的性質,根據保險監管規定,人身保險電銷渠道限於銷售普通型和分紅型人身保險產品。

二是瞭解保險產品的關鍵信息,如保險產品名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繳費期間、退保損失等,做到心中有數,以防被誤導。

三是收到保險合同後,應及時閱讀合同條款,發現誤買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的,可在猶豫期內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機構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是如遇電話銷售人員誤導宣傳的,可向監管機構投訴。

採寫:南都記者 周亮 樑小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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