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年6月,蔡元培的第一任妻子王昭去世,蔡元培為妻子寫下了《悼夫人王昭文》,其中有言,「近一二年,餘深繹平權之義、自由之界,乃使君一切申其意。……伉儷之愛,視新婚有加焉。」遲到的新婚之樂完全出自男女平權、人格自由的新學說所賜予,蔡元培當時對於理想家庭的建構主要反映在其1900年3月撰寫的《夫婦公約》上。

悼文中的「近一二年」提醒我們,其時正是戊戌變法前後,此時的西學的輸入已由偏重科學技術轉向偏重社會制度及基本學理,蔡元培的閱讀興趣也適時地從舊書轉向新書,他從嚴復《天演論》及其它新學書籍中獲習了自由、平等等新思想。在我們今天看來,平權意味著夫婦在家庭中享有同等權力,地位平等,夫妻只能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協調關係、處理家務。蔡元培治學處世一向是已知必行,其書寫《夫婦公約》,即表現了將知識、學理以契約形式固定下來,實行於家庭的急切心情,在夫婦中也開創了一種新風範。那麼,在第一段婚姻中,蔡元培的男女平權思想和實踐達到了哪種程度呢?

(蔡元培)

從蔡元培本人的自我認知角度來講,他自己也意識到了新思想在現實實踐時的不足。1889年蔡二十三歲娶王時,大體上仍屬舊式婚姻,蔡元培在婦女觀上也尚未感染新思想,故處理家事每多獨斷。所以他在王昭亡故後,痛悔王氏之肝疾與自己使用夫權為其造成不悅大有關係,這表明了蔡元培的情感態度,然而其具體的思想進程,我們還是要從《夫婦公約》中尋找證據,習慣於以同構關係看待家庭與國家,使得蔡元培取喻時,很自然地以「主臣」為例,間或夾入「總辦」與「幫辦」之稱,此非過渡時代中的人不能有的「舊中見新」之文章妙法:

「二、既明夫婦以同心辦事為重,則家之中,惟主臣之別而已。男子而勝總辦與,則女子之能任幫辦者嫁之可也;女子而能勝總辦與,則男之可任幫辦者嫁之亦可也,如贅婿是也。……

三、既明主臣之職,則主之不能總辦而以壓制其臣為事者,當治以暴君之律;臣之不能幫辦而以容悅為事者,當治以佞臣之律。」

這裡面尚可深入探究的是主臣之別與平權之義的關係問題,看起來二者並不相容,但蔡元培在1901年的《為宋省庵書屏》說到的「彼民主國,總統蒞焉;主輔相系,何礙平權。」可以為《公約》做一個完美的註腳,甚至稱得上是辯護,即蔡元培所致力構建的家庭與民主共和國同型,並非君主專制帝國,如此其男女平權新思想便與三綱五常劃清了界限。

(蔡元培1920年為《新青年》題詞)

然而,我們依然可以找尋到更多的材料來解釋《公約》文字背後同時存在的另一個聲部。《公約》第三條提到的「容悅」雖可通用於男、女,而如果拿《公約》中「所謂同心辦事者,欲以保家也」及「保家之術,不可不謀生計」與蔡元培倡導女學之言 「女子不學,則無以自立,而一切倚男子以生存,至乃不惜矯揉塗澤,以求容於男子。」合觀,容悅之事更多還是特屬女性,如此,主臣背後的男女地位進一步明晰,最初的平等願望還是敵不過傳統思想對人的浸染。

《悼夫人王昭文》中還說道,「而餘惟時時以解足纏、去華飾、不惑鬼怪為言,君頗以為然,而將次第實行之」,儼然一副導師的模樣。其時,男女平等仍舊歸屬於道德修養範疇,作為一個人的美德而被肯定,還沒有上升到社會結構層面。不過,話說回來,《公約》是蔡元培與之後兩任妻子相處之道和婦女觀的理論源泉;其平權思想的推進主要也是靠自己親身經驗來實現,到了1927年,他才肯定了實現男女平權的根本途徑的關鍵在於改造社會。

最後,正因為我們從今人的觀念檢視蔡先生的思想,才會有此責難。而若換以當時人的眼光,《公約》的制訂在1900年是真正遠邁流俗的先進事物,其新異處正在力求男女的人格平等,成為驚世駭俗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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