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問題我們要一分為二的看問題,首先站在員工的角度來看這件事,各地的產假各種福利現在也越來越好,對女員工來說國家在政策上是有傾斜照顧的。但是這個國家也是從社會穩定以及大局著想的。如果沒有這些政策,中國人口生育質量下降,大人休息不好,太忙,生出來的孩子質量不高,這將對於整個民族來說孰輕孰重,大家應該很清楚。

女性在職場上受到種種就業歧視,這是客觀存在的問題,比如年齡憑什麼好多工作要求女性30歲以下?就業就是比較困難的。當然人都是自私的,才會出現入職三天宣布懷孕的事情和後面離職的事情。人的職業道德是建立在一定基礎之上的,正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就是這意思,按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也是基本需求還沒有滿足,那麼高層的需求他就根本不在乎了。面對現實,她顧不了那麼多了。當好多人面對生死和殘酷的現實情況,誰也不比誰高尚多少。當然不是說這位女員工沒有職業道德問題。只能說是職業道德是欠缺的。

再從單位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首先造成這個問題單位也許要承擔更大的後果的責任。首先你的工作沒有做到位。人事的基礎工作都沒做到位。比如背調還有體檢單等等。還有簡歷表關於本人情況的承諾等等。

綜上,任何時候任何事情,指責別人的同時,要先從自身找原因。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要意識到兩點。

第一:該女職工做法合法。

第二:懷孕女職工可以辭退嗎?

第三:保護懷孕女職工的權益應該立法更嚴格些。

首先合不合乎職業道德暫且不論,她的這些做法卻是合法的。

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在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辭退女員工。並規定在此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而且包括產檢在內都要算工作時間。這是一條紅線,不可觸碰。

是的,從大家的直覺上來看,這名員工做的有點不厚道。可是看待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法律法規和女性朋友在職場處於隱性劣勢宏觀方面多多考慮,只有這樣才不至於偏頗,才不至於限於只顧對這個女員工進行道德譴責。

其次我們來看最近一些專家們討論這個問題的成果,有些人認為企業並不是不可以辭退懷孕女職工。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於是有老闆們竊喜了,原來還可以這樣操作啊。打住!不是這樣的。什麼叫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這不是企業可以隨意制定規則的。這個問題的界定同樣是關在了法律的籠子里。企業關於嚴重違反這一條的規定必須是合法的、必須是公示的、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序。企業不可能任意為之。所以想用此方法還是三思而後行。在法律的框架下使用才可以!!!

最後小編是建議保護懷孕女職工的立法應該更嚴格些。因為,現實中真正受傷害的還大多是她們,而不是企業。

延伸一點讓討論更深入一點。

我們看看職場信任的土壤起先是被什麼人破壞的?是企業!小編之前有一個同事,當然性別為女。懷孕休假期間,公司已經找好了替代人員。懷孕過後想入職時卻被告知不能回到原來的崗位了,無奈之下辭職了。

肯定有朋友說企業這樣做是違法的,可是作為弱勢群體的打工者怎麼辦?維權嗎?維權永遠都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

職場人的維權永遠都是權還沒有維呢,自己先掉一層皮。

這些年職場人被老闆們的隨意處置可是坑苦了。

身邊還有一個女同事,入職不到一年,懷孕後被告知必須辦理離職手續,知情人告訴她,可以告企業,可是她還是選擇了靜悄悄的辭職。

這樣的例子太多了,我都不想在繼續說了。

我想透過這些情況說明的是:事情的發生都是有其大背景的。對於職業女性的生育權利必須得到保障,只不過這個保障看是有誰來承擔了。

最好的方法是:不管是不是在職的女性,生育相關的權益都有國家、社會或者企業共同來承擔。


相信多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入職的,要是早知道就直接在家保胎待產了。之前的公司需入職一年才享受產假工資,產假結束後需上一個月班才給發產假工資的,且入職有500的押金,就算產假幫你交了社保也沒有關係,之後辭職就從押金扣,剩下的返還,這種就不怕來蹭工資的人。除非需要自己帶小孩,一般都會回去上班的,那種產假後辭職的也不會有產假工資。


感謝邀請,這個應該是在入職後才知道的吧,不然誰會鑽這個空子啊?


這種行為不多,只能說是個人想法的問題。大多數新聞報道都是職工因為懷孕各種問題被用人單位炒掉。這次這個事件確實讓人大開眼界。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