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不要這麼做,不出問題還可以,出問題了就麻煩了。

首先,你只是和合作社的成員有協議,而合作社的性質是集體所有,單個人決定不了整體決定。

其次,出問題的話跟你簽協議的社員有責任你也會有。

最後,建議如果真要用合作社的名義,你可以讓他們以合作社的名義出授權,這樣安全。


這就看你的協議是不是通過了社員成員大會表決,你是不是作為一個投資商投資合作社,單一的成員協議不能生效。即使你投資用合作社做項目社員大會通過表決同意,不違反合作社法規定,不違反合作社經營主體本質,還是可以做的。如果社員大會不允許通過,成員大會表決不通過,你是不能做的。就是你做了也是違反規定,相當於你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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