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包含的內容根據最高院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一項或多項內容:

1.禁止被申請人(通常指加害方)毆打、威脅申請人(通常指受害方)或者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4.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者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按照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但當受害人及其監護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時,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組織(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可向法院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保護令」,最好是書面提出;情況緊急時,也可口頭申請。申請時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有證據的還應提交相關的證明。如傷情照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帶有恐嚇等內容的電話錄音、簡訊、聊天記錄等。

對於緊急保護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於訴中保護令,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並根據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何時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

一般情況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後立即執行。

不履行保護令會有什麼後果

如何督促被申請人執行保護令呢?

渝中區法院副院長張欣表示,人身保護令和一般的民事裁定書一樣具有法定效力,對於拒不履行者,《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等相關處罰。在案件的最後裁判結果上,履行與否也將成為衡量利益天平的重要砝碼——因為執行態度消極或者抗拒,很可能令他得到少分一部分財產或其他不利的結果。「這對當事人是會形成有效壓力的。」

人們通常習慣將家庭暴力定位於家庭範疇,公權力對此類受害人的保護具有明顯的滯後性。法庭對加害人往往也只能通過口頭警告的方式加以阻止。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為刑事案件時,才能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但人身保護令的發出卻形成了一種民事上的強制措施,通過法律文書的方式向施暴者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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