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操控司法!

2011/08/21 14:26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記載不實的情事,
 
如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第二項,本件原檢察官偵查結果以:
(1)內文:聲請人張明川亦坦承:伊於2~3年前開始吃被告......
事實:家父並沒有說於2~3年前開始吃賀寶芙產品之語 ,當時家父不可能接觸該產品,因為當時二姐張慧虹尚未參加該公司直銷會,
        而該產品須由該公司直銷商取得產品,而當時並無親朋好友參加該公司直銷會,
       而且原檢察官亦有訊問二姐張慧虹何時提供案內產品給家父食用?,以及,參加該公司直銷會的時間?
       二姐答覆原檢察官;於98年2月開始給家父食用,98年3月加入 (訊問筆錄99/04/13)
     
 
(2)內文:聲請人皮膚脫皮,搔癢病症,由來已久,.....
事實:家父的皮膚脫皮病症自99/05/17~18 後才發生,而全身皮膚異常搔癢症狀自食用案內產品之後亦即產生,
       由家父的就診紀錄(舊病史與現病史)即可證明家父的皮膚脫皮,搔癢病症並非由來已久,亦自食用被告產品之後發生,
       就相關就醫病歷記錄亦無顯示家父皮膚脫皮,搔癢病症,由來已久之證明或證據,
   倘若,家父皮膚脫皮,搔癢病症,由來已久之病史為真,既會有相關醫療記錄,但於相關就診病歷並無該相關醫療記錄!
       相關主治醫師亦表示;舊病史(食用被告產品前)的病症與現病史(食用被告產品後)之間的病症應無關聯性,因兩者症狀不同,且相隔時間久遠.
 
倘若,家父的皮膚脫皮,搔癢病症,由來已久..其傷害過失責任亦是被告所屬,係因當時被告及被告產品均無告知或標示:患有皮膚脫皮,搔癢病症者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被告反將指示家父及家人皮膚脫皮,搔癢病症亦是"排毒反應"之正常現象,應持續食用案內產品即可達到理想健康狀況,
 
然而,現今被告產品才補標示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安全措施,此為,被告及被告產品之過失,亦是,本案之肇因所在.

P.S: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為何會出現該記載不實之狀況?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  (相關當事人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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