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能有哪一個法條像‘第24條’那樣,同時引發專業人士和普羅大衆的強烈關注和質疑。”在論文《第24條廢除論——基於相關統計數據的實證分析》的開頭,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名怡給出過這樣的評價。

2018年1月18日,距離這篇論文發表不足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新解釋”,詳細條文見圖2)生效,其中細化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對夫妻非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保護。多名法學專家樂觀地撰文表達,這是對“24條”在“事實上”的廢除。

但“新解釋”實施一年後,諸如“女教授被迫替夫揹債”等戲劇性的故事並未因此消失。

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護,那“被負債者”呢?

“24條”的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自2004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它一度被作爲裁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法律依據

根據“24條”的規定,當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時,該債務即會被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未負債一方(法律上稱作“非舉債方”)需要承擔共同償還債務的責任;除非,非舉債方可以證明兩種例外情況——債權人與舉債方明確約定該債務爲後者的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曾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分別財產制)且第三人知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曾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解釋,“24條”的設立主要是爲了解決夫妻以不知情爲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的問題。

但在大多數中國夫妻選擇婚後所得共有的情況下,“24條”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初衷,爲非舉債方製造了極高的舉證門檻。

妻子如何證明丈夫個人借入的十萬元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唯一無漏洞的做法是‘窮盡枚舉排除法’,即將丈夫所有的財務支出記錄一一呈現。顯然,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提供如此完整的直接證據。”葉名怡在論文中寫道。

葉名怡以“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這條法律規定了離異夫婦債務的償還問題,詳細條文見圖2)爲關鍵詞,檢索了中國裁判文書網200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判決書,用數據證實了“證無”的難度。

在一些法院對“24條”的解讀中,“債務發生於婚內”是比“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更爲重要的判決依據。

比如於2007年發佈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曾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債務一般作爲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上文所提的兩種例外情形(分別財產制和債權人與舉債方約定爲個人債務),“即使舉證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法定撫養義務,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償還責任,但能證明該債務屬於賭債等非法債務的除外”。

當審判的天平向債權方過度傾斜,判決結果爲“共同債務”的概率會因此大幅上升。根據上文的數據統計,事實也的確如此。

如果以“新解釋”重新審視,上述以“24條”爲主要依據被判爲“共同債務”的案件,判決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近兩年,“被負債者”的利益在法律上逐漸得到重視

在媒體的報道中,“被負債者們”的故事通常是相似的:他們在與配偶離異後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債權人已將其作爲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擔前任所欠的鉅額債款。

這些故事中夾雜着因舉債方故意躲避債務,債權人爲收回欠款將非舉債方作爲被告告上法庭的例子;也有性質惡劣的,舉債方與債權人明知債務用於個人,但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

當法院刻板地依照“24條”進行判決時,非舉債方即被置於被動。

被多位債權人作爲前夫的共同被告起訴的劉肇瓊,曾對澎湃新聞表示,直至敗訴,她才注意到“24條”:“我都不知前夫是何時舉的債,更不知他舉債用在何處,如何舉證該債務與我無關?而且前夫自始至終未向法院提交借款用於何處的銀行流水。”

在法庭上因舉證無力敗訴後,包括劉肇瓊在內的一些“被負債者”試圖通過向全國人大、政協、婦聯、最高法等部門寄送資料,推動法條的修訂。

在法律層面,事情逐漸出現了一些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先是在2017年發佈了補充規定,爲“24條”增補了兩項條款,隨後又在2018年發佈了“新解釋”,進一步規定了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新解釋”的進步之處在於,債務的真實用途被納入了考慮,尤其當債務金額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時,若債權人要求非舉債方共同償還債務,舉證責任將落到債權人身上,非舉債人的利益因此得到了一定保護。

“被負債者”李秀萍是“新解釋”出臺的積極推動者。她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新解釋”出臺之初,一審、二審的情況確實出現了一些轉變,但再審申請被駁回或仍“延續24條精神未用新解釋審覈”的情況較爲普遍。

“新解釋”頒佈了,但以舊標準判定“共同債務”的案件仍不少見

依據“新解釋”的規定,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之相抵觸,應以“新解釋”爲準。

2018年2月,最高法院又發佈了一份解釋文件(法明傳[2018]71號),提出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新解釋”;而對於“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應加大調節力度

爲驗證李秀萍所說的再審結果不理想的情況,澎湃新聞以“夫妻債務”爲關鍵詞,在法律文書數據庫openlaw上檢索了判決日期爲2018年1月18日(“新解釋”生效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兩會閉幕日)的再審判決書,從中抽取出以“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爲主要爭議點的409個案例展開了分析。

將每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抽離出來並進行整合後,我們發現新解釋施行後,情況的確有了一定的轉變,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再審情況總體並沒有預想中的樂觀。

以“24條”爲主要法律依據進行再審判決的案件佔比爲29%。這部分案件的判決結果,同上文葉名怡的統計結果十分相似,被分別認定爲“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案件數量差距懸殊,前者高達93.39%,後者低至6.61%。

“債務發生於婚內”、“非舉債方未能證明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非舉債方未能證明屬於‘24條’兩種例外情況”依舊是用以判定“共同債務”的三大理由。

這意味着,儘管“新解釋”生效,仍有不少案件無法跳出過去盲目放大“婚內標準”和由非舉債方“證無”的判決框架。

不少再審申請者在申請理由中提出,希望法院基於“新解釋”重新審視案件,但該請求被部分法院駁回。

駁回的原因在於法院對“新解釋”的“適用範圍”有不同的理解。

一種較爲普遍的理由是:案件一審或終審判決時間在“新解釋”頒佈之前,故“新解釋”不適用。比如在一起發生於遼寧的案件中,法院的具體說法是:“本案一審判決作出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即‘新解釋’)公佈之前,故本案原審判決依據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即‘24條’)的規定,認定案涉借款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判令孫某某承擔還款責任,在適用法律方面並無不當,故對再審申請人孫某某提出的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還有極少數的法院使用了“只有”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新解釋”的理由。如在一起湖南的案件中,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7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只有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本案原審受理時間爲2016年5月9日,李某某在2018年7月申請再審,本案再審發回重審案件應該適用當時的法律。”澎湃記者查詢了《通知》原文,發現其中並無“只有”二字。

“不適用新解釋,用原來錯誤的解釋怎麼能糾正原來的錯誤案件?”中國婚姻家庭法法學研究會理事、原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王禮仁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道。

他認爲背後的原因在於部分法律工作者“職業水平不高,不知道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而在以“新解釋”爲主要法律依據的再審案件中,不同法院對於什麼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同理解,也影響着案件的判決結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在2018年5月發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其中建議各級法院可考慮以“20萬元(含本數)”爲界來判決某筆債務是否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內。

如果過度解讀或恪守浙江省高院的這一建議,“20萬元”的標準,也有可能成爲阻礙法院作出公正判決的一道新束縛。

爲了避免“被負債”的悲劇繼續發生,今年兩會有32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民法典完善夫妻債務規則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議案》,建議將“共債共籤”原則寫入《民法典》。

不過圍繞夫妻債務糾紛的立法與判決比想象中更爲複雜。

“如果男方借款時不如實告知或編造虛假借款用途,女方又怎麼能夠識別或發現?如果女方不能控制經營或家庭開支,借款後的實際用途也就無法知曉或控制。同時,從夫妻感情的角度考察,也不可能時時懷疑對方,對任何借貸都要求先審查賬目或實際經營狀況然後再簽字。特別是在夫妻感情好的時候,另一方沒有理由懷疑借款方不誠信,大多都會對一方所說的借貸用途深信無疑或者根本不會產生疑慮。”王禮仁告訴澎湃新聞,共同簽字的初衷雖然美好,但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在沒有完全實現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夫妻之間的知情權或重大事項共同決定(權)也不可能完全實現。”王禮仁說。

2017年至今,儘管最高法院逐步通過增加“補充規定”、司法解釋和發佈法明傳文件的方式來填補暴露於夫妻債務糾紛案例中的漏洞,但在兼顧債權人和非舉債方的利益上,新舊解釋均不能起到一勞永逸的效果。

如何實現公平,至始至終都考驗着法官的法學素養與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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