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高齡保戶」投保投資型保單銷售爭議,金管會保險局昨天宣佈,將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壽險行銷人員向七十歲以上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單,投保過程須錄音或錄影擇一。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壽險公司留存錄音或錄影檔時間,須一直持續到保單有效期間結束後五年。

目前壽險業針對七十歲以上保戶行銷保單,雖有事後電訪確認機制,但無法杜絕相關行銷爭議,因為有些高齡者可能瞞著家人自行投保,等到家人發現老人家花大錢買保險,尤其買到盈虧自負又不保本的投資型保單時,可能已經來不及了。

張玉煇表示,保險局修改法規,增訂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給七十歲以上客戶時,銷售過程應經客戶同意後,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軌跡,並應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投保投資型商品交易的適當性,始得承保。

此外,張玉煇表示,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壽險業針對七十歲以上客戶銷售投資型保單過程,應包括以下五大事項,包括,一、招攬業務員出示合格登錄證,說明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單;二、須告知保戶其購買的商品為投資型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及收取方式;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四、說明契約撤銷權利;五、詢問客戶是否瞭解每年需繳交的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可能損失金額,並且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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