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臺北26日電)土耳其男子王凱傑被控性侵臺灣女子,104年無罪確定。王男不滿北檢與臺北市警局洩露筆錄侵害隱私與名譽,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1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判他敗訴,可上訴。

北院指出,國家賠償法規定若被害人為外國人,必須符合我國人在該國也享同等權利要件才能適用,但目前沒有國人在土耳其尋求國賠的前例,土國是否會讓國人適用該國國賠法充滿不確定性,因此駁回王凱傑的請求。

王凱傑(Yamur Kursat Ersagun)被控於民國102年4月以「要回家餵兔子喫藥」為由,帶女子回家後性侵未遂;隔月兩度性侵一名16歲少女。但最高法院認為罪證不足,104年判他無罪確定。

王凱傑主張,案發後媒體鉅細靡遺報導警詢筆錄、羈押庭內容,迄今網路仍留存許多對他不利、扭曲事實並侵害隱私與名譽的報導,臺北地檢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員違反偵查不公開,求償新臺幣100萬元。

北檢則主張,全案於102年8月起訴,王凱傑105年11月才提國賠,已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期間,且不能只憑媒體自行添造的羶腥內容就認為北檢違法。臺北市警局也主張恪遵偵查不公開,王男未盡舉證責任。

北院判決書指出,外國人請求國家賠償,應以國人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為要件,以符合國際互惠原則,但土耳其與臺灣無邦交也無相關互惠文件,迄今無臺灣人在土國尋求國賠的前例,欠缺互惠的相互保證,王凱傑請求不符規定,判決駁回。(編輯:方沛清)1070626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