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無關)某地一處交通攝像頭。(東方IC/圖)

  (本文首發於2019年4月11日《南方週末》)

  “以身試愛”被撞一事有新進展。2019年3月11日3點10分左右,30歲的浙江金華市潘某喝酒後走在03省道付村鎮路段的機動車道上,十分鐘後走迴路邊,邊走邊在電話中與妻子爭執;3點27分,妻子周某趕到現場,兩人多次在路邊拉扯。爲測試妻子是否還愛自己,會不會來拉,潘某站到省道快車道上“以身試愛”,被迎面駛來的麪包車撞飛,全身多處骨折。目前,當地交警部門已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由潘某承擔全部責任。經潘某申請,認定結果正由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複覈。周某在快車道上“以身試愛”被車撞傷該負全責嗎?

  正方:

  行人與機動車在強弱上是不對等。行人是血肉之軀,相對於鋼筋鐵骨的汽車是弱勢,因此有必要在責任認定上向保護行人做一定的傾斜。人車相撞,肯定是人吃虧,周某被迎面駛來的麪包車撞了之後,受傷很嚴重,“腳部、肋骨骨折,顱內出血”,比較慘。而且,周某並沒有否認自己是有責任的,他申請複覈的主要理由是自己當時喝醉了,不清醒;麪包車司機在行駛時應觀察前方情況,但沒有及時剎車,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撞了白撞”顯得有些不人道。

  反方:

  那個遵守交通規則、在好好開車的麪包車司機有什麼過錯?周某違反交通規則,在禁絕行人駐留、通行的快車道上被撞傷,是咎由自取。交警部門判周某承擔全責,很公道。意味着潘某不僅需自行承擔個人的醫藥費和住院期間的誤工費,還需賠償麪包車方面的損失。根據公佈的圖片,麪包車擋風玻璃有被撞壞。

  正方: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且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這個保險是要求機動車強制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向周某理賠;如果還不足,麪包車方面可能多少要賠些錢,因爲機動車無過錯承擔最高10%的賠償責任。

  反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不得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還有一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周某不顧妻子阻攔,出現在他沒有路權的快車道上,也不看有沒有車過來,故意把自己置於危險之中,這是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正方:

  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道自己行爲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周某在走上快車道前喝了酒,自述“當時喝醉了,不清醒”,也並非看到車故意撞上去的。假設一個案例:一個醉漢深夜走到或躺在路中間,被車撞死了,車主該不被追究交通肇事負責?

  反方:

  一個人醉酒以後或不能知道自己行爲的後果,但作爲一個正常人喝酒前也知道醉酒會讓人失去自控力、發生一些清醒狀態下不會發生的事兒。不能以病理性醉酒而免責,否則醉酒後殺人放火都可免責了。醉駕還入刑呢。

  【點評者說】前不久,上海市交警總隊通報兩起了交通事故,兩起均爲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事故,非機動車騎行者死亡,卻均被認定爲事故全責。非機動車均爲電動自行車,均因爲超速、闖紅燈等違犯交通規則的行爲而導致事故。這或反映了某種新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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