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为女儿寻根! 户政事务所帮养女找回原民身分。(图/新竹市政府提供)

▲林小姐幼年被出养,当妈后想替孩子寻根,东区户所跨县市助取得原民身分。(图/新竹市政府提供)

记者陈凯力/新竹报导

俗谚说:「生的站一边,养的恩情大过天」,新竹市东区户政事务所日前来了一位民众林小姐,并表明其生母具有原住民身分,却因年幼时家境清寒,情况不得已情况下被出养给非具原住民身分之养父母。林小姐成年后虽知道被收养的实情,但与养父母仍维持良好关系,最近有了子女后,希望能找回原住民身分,却因不舍割弃与养父母的感情而左右为难。户所人员了解缘由后,在同仁的努力下,找到早期之证明文件及法令依据,于不终止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圆满的协助林小姐取得原住民身分。

新竹市东区户政事务所表示,林小姐的困境,来自于《民法》第1077条第2项,「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以及第1083条第1项「(略) 自收养关系终止时起,回复其本姓,并回复其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依正常处理方式,通常需要先终止收养关系,回复与生家关系,方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但林小姐不舍与切断与养父母关心,香山户所同仁也使命必达,跨县市与林小姐当初林小姐的出生登记地台中市和平区户政事务所调到出生登记申请书,有注记原住民身分的出生证明让林小姐可以依据《原住民身分法》,在不影响与养父母之关系下完成登记。

林小姐表示,一直以来都清楚自己的身世,但是养父母从小对自己视如己出,她不觉得自己跟别人有什么不一样,但是自己有了子女以后,仍希望透过身分的认同,将原民身分传承下一代,非常感谢户政人员能帮她想到两全其美的方式,让她不用在生家身分及养家恩情间难以取舍。

民政处表示,依据《原住民身分法》第5条规定原住民为非原住民收养者,除第九条另有规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丧失。另第 8条规定依本法之规定应具原住民身分者,于本法施行前,因结婚、收养、自愿抛弃或其他原因丧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检具足资证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请回复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早期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别登记并不盛行,尤其在台湾西部非原住民聚集之乡镇市区,但因时代变迁社会风气逐渐改变,有越来越多人勇于承认自己的原住民身分并争取族别正名,这是非常正面的事情。

民政处也借此温馨提醒,原住民身分之得丧变更登记不能异地申办,须至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申办前可先电话询问避免来回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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