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5 00:11经济日报 记者苏秀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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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昨(4)日发布解释令,夫妻离婚或婚姻关系存续中将法定财产制变更为其他夫妻财产制,夫或妻一方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移转土地,准依土地税法第28条之2规定,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宋秀玲表示,今后夫或妻一方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移转土地时,有三种情形之一,适用不课征土增税,包括夫妻一方死亡、离婚或将法定财产制变更为其他夫妻财产制。

宋秀玲指出,这次解释令扩大不课征土增税范围,即新增一种情形,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将法定财产制变更为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移转土地时,也不课征土增税。

土地税法第28条之2规定,配偶相互赠与的土地,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2007年12月26日发布解释令,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在申报土地移转现值时,准依土地税法规定,申请不课征土增税。

财政部在2009年1月17日又发布解释令,夫妻离婚法定财产制关系已消灭,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移转土地时,可申请不课征土增税。财政部表示,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案件,应检附离婚登记、夫妻财产制变更契约或法院登记等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证明文件,及夫妻订定协议给付文件或法院确定判决书。

至于申报移转现值审核,在夫妻双方订定协议给付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者,以订定协议给付文件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为准;逾订定协议给付文件之日起30日始申报者,以受理申报机关收件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为准;依法院判决移转登记者,以申报人向法院起诉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有关原地价的认定,以应给付差额配偶取得该土地时核计土地增值税的现值为原地价,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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