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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更多健全完整的家庭】 家,本就可以是多元的 (1) 首先澄清你的誤解.....

 

 

最近發現,其實有不少人「誤解」了「多元成家」草案。以為婚姻制度要崩壞了、近親要亂倫了、同住在一起要多P了、通姦要除罪了…….不大知道這樣的誤解與誤導是由何而生,但真的是很大的誤會,也難怪引起這麼大的疑懼和恐慌。


特別去翻找了三個法案的條文,並嘗試了解這個法案到底在做什麼。我用很精簡的話來向大家說明我所理解的幾個重點。倘若有誤,也請不吝指正。

 


 

我的理解是,原來的「婚姻制度」並沒有瓦解,所以想要選擇「婚姻制度」的人,依舊可以結婚,並同樣享有法律所保障的各式權利義務,包含性忠貞、近親不得結婚、遺產繼承等等。唯一有轉變的是,同志在新法案中將擁有結婚權(並受到同樣的法律的約束),以及在收養子女方面,擴大成「多元性別配偶」也能收養愛侶的孩子、或其它被遺棄虐待的孩子(在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前提下,由法院和收養機構進行相關資格和能力的裁定),兩人共同扶養照顧。


外兩個法案,是在原有、也會繼續維持的「婚姻制度」之外,再加上兩種「成家」方式的合法選項,讓不想結婚或莫名被排除在資格之外的人,也可以打造並擁有自己的家。現行的婚姻制度只容許「有愛情和性關係的人」成家,而且還必須是「一男一女」,我一直覺得這是非常奇怪的事,難道這個世界上的愛,就只有「愛情」這一種嗎?(更且還「限定於男女」)。 兩個人之間可能是情誼深厚的好友、二十年來彼此照顧的厝邊夥伴(兩人之間很相愛,情意篤厚,也願意承諾彼此照顧,但可能就不是愛情,也不想做愛)…….為什麼這樣就不能同樣地成「家」,並享有法律及醫療上的基本保障呢? 

 

「伴侶制度」法案的幾個重點,包含前述「不以愛情和性關係」為成家的唯一標準,只要是願意平等協商、互助照顧的朋友、夥伴皆可成家,同居情人自然也能成家(締結「伴侶關係」)。很重要的是,「婚姻關係」與「伴侶關係」不得同時並存,兩者你只能選擇其一;同時直系親屬也不得締結成伴侶(旁系親屬可以,這可能是比較有爭議的點)。此外,所有有關「性忠貞」、「財產分配」、「繼承」,都是兩造必須另外商量跟約定的,訂立屬於自己的契約。好比性忠貞義務,在「伴侶制度」底下,似乎是沒有刑法的「通姦罪」(你若選擇「婚姻制度」那便仍有),然可以有「民事賠償」(兩方在締結時可約定)。後者其實才是重點,用法律規範一個人的愛慾歸向是沒有太大意義的,但能有實質的經濟補償、或後續責任的分擔,才是關鍵且真正有助益的。在「財產分配」方面,若無特別約定,則各自管理各自的財產,唯設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這和婚姻制度中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樣重要,通常都是保障經濟較為弱勢、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那一方)。而伴侶制度雖可單方解約,同樣仍須承擔所有對子女的責任與義務,沿用現行民法對離婚後親權與子女扶養的規範(在孩子的權益與需要部份,真希望草案能有更清楚的規劃,甚至是比現行婚姻制度更完善的規範和做法,因為伴侶要拆夥是更容易的,對孩子的保障似乎也就應該要更嚴格)。

 


此外,還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伴侶制度只締結「伴侶關係」,不像婚姻制度那樣同時得締結「姻親關係」。換句話說,成為伴侶只是兩個人的事,不是兩家人成為姻親,必得有所交流往來同時還負有法律上的責任義務。兩家的家人各自照顧,彼此在有意願的自由狀態下支援協助。


「家屬制度」,則是更擴大的一種關係。只要是想永久共同生活、彼此照應的人,都可成家。好比病友團體、老年人群居相伴、單親家庭共同照應、選擇獨身的人與友伴們一起過日子。唯一的限制是,已有配偶的人,需要配偶的同意與共同登記(這是因為另外再成家,勢必相當程度影響到配偶,所以是需要配偶的意願和參與的)。我覺得這樣的制度打破了另外一個對「家」的人為限定,也就是必得要「有血緣」才是家人這樣的觀念,中國人常說「四海一家」,這不就是一種落實與推展的嘗試嗎?也是禮運大同篇裡,「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一種整體社會的努力啊,當配偶跑掉、子女棄養、男人射後不理、父母生而不養、久病至無人聞問….…時,就讓有意願且有愛的人們來成為這些人的家屬,這有什麼不好呢?


選擇「家屬制度」,自然就沒有「性忠貞」、「財產分配」、「繼承」等糾葛和約束,也無法收養子女。這是很合理的。各自的事務與責任,仍是各自打理。只在彼此同意的事項上,約定相互代理,也多了一點共同生活的醫療等保障。


整體來說,「多元成家」的概念,其實遠非毀壞家庭價值,相反地,它非常重視與肯定「家」的價值與功用,因而希望將不具備血緣或愛戀關係/性關係(特別僅限定於異性戀)的人們,亦能囊括到「家」的羽翼之下,使這些人們有「成家」的可行選擇,和法律上所能提供的保障、支援、與適量的約束。它讓我們與下一代,除了「結婚」的套裝選項之外,還有其他「客製化」的選擇(所有的契約、權利義務的分配,都是可以量身自訂的)。


三個草案的法條內容可能仍有許多可討論和修正的空間,這是需要大家的集思廣益的,特別是各界的專業人士,在各自的領域與經驗裡一定有些更貼近實務的見解與更好的做法。然而,無疑的,「多元家庭」的概念本身,則是整體社會思考與容納度的大躍進;擴大了「家」的定義,也擴大了「愛」的實踐。也許,讓我們開始一起來關心這個法案,檢視草案內涵,擴大討論與對話的空間,讓它有機會上路同時更為周詳健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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