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西鳳酒更新招股書未披露兩股東行賄 兩名行賄人位列西鳳酒第三、第四大自然人股東 已於去年被法院以行賄罪宣判)

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鳳酒”)本月初在證監會網站更新招股書,公司擬在上交所發行不超過1億股,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5億股。值得一提的是,更新後的招股書未對2017年的兩宗經銷商行賄案予以披露,而這兩名行賄人位列西鳳酒第三、第四大自然人股東。

據瞭解,2017年,西鳳酒曝齣兩起經銷商通過行賄獲取公司原始股而被判刑案件。2017年11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丁濟民行賄案二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10年西鳳酒改製重組,丁濟民為瞭能夠認購西鳳酒公司的股權,讓時任寶雞市副市長袁某給其幫忙。之後,丁濟民認購到瞭西鳳酒公司股份92萬股,佔股份總數的0.23%。在2011年12月,丁濟民為錶示感謝送給寶雞市副市長袁某人民幣20萬元現金。2010年7月,丁濟民取得在陝西紅西鳳酒銷售有限公司40%的股份,為錶感謝,嚮時任西鳳酒公司常務副總張某2次行賄250萬元。2017年11月22日,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重判,以行賄罪判處丁濟民有期徒刑6年。

2017年7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瞭另一宗西鳳酒經銷商通過行賄獲得原始股的案件。2010年3月份,郝海錄得知西鳳酒公司改製,準備增資擴股,並選定一批西鳳酒經銷商認購股份。郝海錄找到時任西鳳酒公司副總經理、西鳳酒營銷公司總經理高某,想通過高某找時任寶雞市副市長袁某,高某錶示同意。郝海錄通過高某引薦嚮寶雞市副市長袁某行賄20萬元,並嚮西鳳酒副總高某及張某閤計行賄138.56萬元。

法院認為,郝海錄要求國傢工作人員違反法規、行業規範等有關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傢工作人員財物共計138.5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後,郝海錄交代瞭犯罪事實,且嚮陝西省紀委舉報瞭嚮副市長袁某行賄的過程,法院一審判決郝海錄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據悉,目前上述兩名行賄者位列公司第三、四大自然人股東。最新招股書顯示,丁濟民持有西鳳酒股份92萬股,持股比例0.23%,未在西鳳酒擔任職務。丁濟民旗下公司陝西潤豐行酒業有限責任公司、陝西晶吉茂之商貿有限公司係西鳳酒品牌經銷商。郝海錄持有西鳳酒股份240萬股,持股比例0.6%,未在西鳳酒擔任職務。

今年以來,證監會發審委的審查日趨嚴格。西鳳酒申報IPO上的變化是否影響其過會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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