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劉忠林一樣,金哲宏今年50歲了,兩人都在被吉林高院認定爲殺人兇手後持續申訴。不同的是,劉忠林於4月20日被吉林高院再審宣判無罪,而金哲宏重病纏身,依舊在監獄中苦候。

金哲宏入獄前的照片。資料圖

2014年4月29日,澎湃新聞獨家報道吉林金哲宏疑案。金哲宏被認定爲1995年一起命案的殺人兇手,被判處死緩,該案無直接物證和目擊證人,定罪依據幾乎僅是金哲宏的口供,他曾多次控訴被刑訊逼供。

報道刊發當日,吉林高院官方微博隨即迴應稱,將立即調取該案全部卷宗,認真調查瞭解情況,及時依法處理。

距上述迴應至今已過去4年,2018年5月9日,該案取得進展。澎湃新聞從長春監獄工作人員處獲悉,吉林省高院已決定再審金哲宏故意殺人一案,通知書已送達金哲宏本人。

金哲宏代理律師伍雷曾於2018年3月會見金哲宏,獄中的金哲宏身患糖尿病、腎結石、心臟病、胃病,只能靠拄拐前行。

鑑於"具體情節"被判死緩

1995年9月29日,永吉縣雙河鎮新立屯北發現一女屍。10月11日,27歲的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審查,後被鎖定爲嫌犯。

從1995年案發到2000年的5年中,該案經歷了3次一審,2次發回重審,金哲宏4次被判處死緩。

多份判決書載明瞭金哲宏被認定殺人的過程:1995年9月10日17時許,被害人李藝乘火車從雙河鎮去永吉縣城,途中遇到摩的司機金哲宏。李藝出價5元,讓金哲宏將其送到了雙河鎮的邵家村去見朋友,而朋友不在家,金又將其帶回雙河鎮,還將其帶至母親家中爲她做飯。金哲宏見李藝"作風輕浮,頓生淫念",在將李藝送往旅店的途中,將李領至狹空處說:"給你30塊錢,咱倆玩一下?"李要價100元,金見其不答應,便將李摁倒在地與其發生了關係。事後李稱要上派出所告他,金唯恐事情敗露,便將李摁倒,用左腿膝蓋壓住李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過了五六分鐘,看見李沒氣了才放手。其後,金哲宏把李藝放到自己的摩托車後座上,將李藝拋到了鐵道附近的一處泥溝裏,並用泥土等掩埋。

第一次開庭,金哲宏當庭翻供,否認殺人。金哲宏說:因爲價錢沒談攏,李某並沒有乘他的車,更不存在他殺人。吉林市中院則認定金哲宏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金哲宏上訴。

1997年,吉林省高院撤銷金哲宏案一審判決,發回中院重審。

重審後,吉林市中院依然認定金哲宏有罪,判處死緩。此後,省高院再次發回重審。經過第二次重審後,吉林市中院仍判金哲宏死緩。吉林省高院沒有再將案子發回,於2000年8月維持了死緩的判決:"本案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但鑑於本案具體情節,可酌情從輕判處"。

這與剛獲無罪的劉忠林的死緩判決相似。劉忠林案一審判決顯示,"被告人劉忠林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但鑑於本案具體情節,可予從輕判處"。但不論是劉案還是金案,判決均未就何種"具體情節"做出闡述。

案發時間、地點、兇器成謎

代理律師們認爲,金哲宏案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直接的物證和人證,多份判決僅憑其偵查期間的認罪口供來認定"犯罪事實":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鑑定中沒有金一個腳印、一根頭髮、一個指紋或一滴精斑,證據不能證明犯罪人是不是金哲宏。

其次,在作案時間上,警方及法院始終認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舊曆八月十六)。對金哲宏來講,這天很特殊,因爲父親祭日是舊曆八月十七,按朝鮮族風俗,金家歷年來都要提前一天在八月十六晚擺貢。對此,金哲宏的親友及鄰居的證言,均能證明當天金哲宏帶着老婆孩子去了母親家,不存在他帶陌生女孩回家吃飯的事,無作案時間。

同時,屍檢報告中並未載明被害人李藝死亡的具體時間,其死亡時間僅僅來源於金哲宏的供述。

案卷顯示,唯一確切表述李藝"死亡時間"的也是第三次一審的判決書:金哲宏自己供稱當天19時30分左右,他將掐暈之後的李藝拉到了埋屍地點附近。

該案前兩次一審的判決書中均認定,金哲宏作案時,"用木棒打李頭部"。但在第三次一審的判決書中,木棒卻消失了,變成了其"用左腿膝蓋壓住李藝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

該案兩度因"事實不清"被吉林高院發回重審。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將金哲宏案退回中院重審時,曾發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問題:

一、作案動機是什麼?二、作案的第一現場在哪裏?三、能否確定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日期(時間)?四、卷中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情況說明記載,從胃內飽滿程度,胃內容物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後一頓飯後半小時至一小時後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後一頓飯在哪吃的,吃的什麼以及飯後到被害期間的行動過程搞清楚。五、應進一步確定被告人是否佔有作案時間?

上述疑問至今無解。

控訴刑訊逼供,疑遭獄偵耳目誘供

作爲主要證據的金哲宏的供述,在第一次庭審時,便被金哲宏全盤否定,稱遭受刑訊逼供。

在《申訴狀》中金哲宏自述稱:"刑警用長繩子把我手背在後面五花大綁給我吊起來開始打我(使用帶棱角的菸灰缸砸我),強行逼我承認拉過被害人,我沒有承認……我實在是扛不住他們對我慘無人道的刑訊,不得不按照他們逼供的說辭去說……在我多次回答不對時,他們便讓我學他們的話去回答。"

金哲宏當過三年兵,後退伍返鄉。案發前,他身體健康,從照片看風度翩翩。他曾經的代理律師李金星見到的金哲宏與此判若兩人,他拄雙柺蹣跚而行,脫下上衣,兩肩鎖骨等處的傷痕清晰可見。

2000年第三次一審判決後,永吉縣檢察院對金哲宏進行了法醫鑑定,結論是:金哲宏前胸三處疤痕系外傷所致,腕部疼痛與外傷有關,此外傷鑑定爲輕微傷。

與此同時,金案卷宗還顯示,金哲宏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試圖給家屬捎紙條,讓家屬找人證明他沒有作案時間,有刺在錫箔紙上的字條爲證。

永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曾出具《情況說明》稱:"市公安局專案科和永吉縣公安局刑警隊共同辦理此案。在辦案期間,利用獄偵與金哲宏接觸,並逐步取得金的信任。金哲宏被收審以後,心理壓力很大,極力想與外界取得聯繫,寫了不少紙條要傳出去,因其信任獄偵,所以把這些紙條交給獄偵。"後來,獄偵將紙條交給了警方。

如今,金哲宏現在患有糖尿病、腎結石、胃病、下肢無力、心臟病等諸多疾病。金案代理律師伍雷、襲祥棟稱,金哲宏已失去自由23年,目前在長春監獄"老殘監區"服刑,他如今身體狀況極其糟糕,幾乎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2018年5月9日,澎湃新聞從長春監獄工作人員處獲悉,吉林省高院已決定再審金哲宏故意殺人一案,通知書已送達金哲宏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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