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美國憲法賦予國會徵稅大權。1789年,第一屆國會通過第一部關稅法案。為避免美國新興的產業受到來自歐洲商品,尤其是英國貨物的猛烈衝擊,1789年關稅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鼓勵和保護製造業」,因而具有鮮明的保護性質的特點。首先它規定對所有進口商品徵收5%~15%的從價稅。其次,對30種以上的貨物徵收特別關稅,而不考慮它們的價值。(圖為華盛頓總統親筆註解的國會法案)

如果在從價的基礎上計算所有關稅的話,1789年關稅法的平均稅率沒有超過8.5%。它根本算不上是一部保護性的關稅法。於是,美國的低關稅給英國工商業界提供了絕佳的機會。英國工業製成品大舉湧入美國市場,從而對美國的新興產業構成相當大的威脅。對此,美國領導人非常擔心英國貨物將會擠垮國內東北部剛剛起步的製造業。詹姆斯·麥迪遜總統呼籲為美國的幼稚產業確立具有保護機制的關稅結構。(圖為紐約麥迪遜大街)

1816年,美國國會通過第一部保護性的關稅法,對鐵製品徵收30%的關稅,對棉織品和毛織品徵收25%的關稅,而且對需要加以保護的工業原料進口徵收較高的關稅或特別關稅。新英格蘭地區和亞特蘭大中部各州新創立的製造業均受到高程度的保護。此後,保護關稅運動迅速發展起來。1824年關稅法是第一部具有高度保護性特徵的關稅法,平均關稅率達40%,至1828年更達到歷史最高端,平均稅率飆升至61.7%。(圖為雪中亞特蘭大)

自1828年以後的大約100年,貿易保護主義在美國對外貿易政策中一直佔主導地位。其間雖然間或出現自由貿易佔上風的局面,但美國關稅法堅持高關稅的特徵卻從未變化。南北戰爭蕩滌了美國的種植園奴隸制度,一舉奠定了北部大工業資產階級在國內的統治地位。推行高關稅制度再沒有大的障礙。在戰爭中確立的貿易保護政策持續到1913年安德伍德關稅法的出臺。這期間美國國會通過的一部部關稅法,全都具有保護性的特點。(圖為南方邦聯旗)

當1929年世界性的經濟大危機到來時,美國大資產階級的貿易保護情緒空前高漲,以致於南北戰爭以來最高稅率的法案——斯慕特—霍利關稅法產生。該法案使所有應稅商品的平均關稅率高達53.2%。它所帶來的後果一方面加速了全球商貿的衰退,另一方面引起了世界其他國家的反對,各國紛紛高築關稅壁壘,貿易戰愈演愈烈。美國不得不用「新政」來克服由此加劇的經濟大危機。(圖為1929年胡佛總統就職典禮舞會)

在羅斯福總統和他的國務卿赫爾的努力下,美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在20世紀30年代取得了巨大的突破。1934年,國會通過了互惠貿易協定法。該法賦予總統與外國政府或其代表締結貿易協定的權力;規定總統在締結貿易協定時,有權修改現行關稅率和其他進口限制,但關稅增減不得超過現行關稅率的50%。互惠貿易協定法在刺激經濟復甦,促進國際貿易復興以及改善國際關係等方面都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圖為民眾圍觀羅斯福總統就職儀式)

在1962年貿易擴大法出臺之前,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政府利用互惠貿易協定法的授權,大力倡導自由多邊貿易政策,將關稅談判由雙邊引向多邊,企圖為美國商品尋找更廣闊的外部市場。與此同時,為了充分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美國又對自由貿易政策加以捆綁,不僅束縛自由多邊組織的發展而且限制互惠貿易協定法發揮應有的作用。1962年通過的貿易擴大法授權總統在互惠基礎上可以削減高達50%的關稅稅率以進行貿易談判。雖然在該法的授權下,美國參加關貿總協定肯尼迪回合的談判,使全球關稅普遍下降,但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美國很快頒布了保守的貿易法。(圖為諾曼底登陸)

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日本和歐共體崛起為可與美國抗衡的強大經濟體。美國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開始衰落。其國內經濟長期停滯不前,國際貿易收支急劇惡化,並且美元危機迸發。這一切致使美國國內的貿易保護勢力甚囂塵上,政府在推行自由貿易政策時搖擺不定。於是,1974年貿易法應時而出。該法案授權總統參加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貿易談判,增加了總統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談判中的靈活性,對全球新一輪的關稅削減發揮了積極作用。(圖為歐盟旗幟)

但另一方面,1974年貿易法亦具有十分濃厚的貿易保護色彩。其中規定,總統可以動用301條款對其認定的實施「不公平」貿易的國家加以報復。報復的手段包括大幅度提高關稅等。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多邊性不同,301條款是一種單邊措施,外國的貿易行為是否不公平,完全憑美國自己的標準來判斷。(圖為洛杉磯港口)//資料來源:鄧峯《論美國關稅法的演變》,《東北亞論壇》2005年1月。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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