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刑警支隊二大隊破獲一起冒充領導招搖撞騙案件,青海海東市某男子王某自稱其與“省裏領導”有關係,以花錢從某辦案單位“撈人”出來爲名,先騙取了何某5000元后,又“獅子大開口”,多次向其索要辦事費用共計20萬元。目前,王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西寧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馬某被西寧市某辦案單位羈押審查期間,其親屬賈某多方打聽,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幫忙。王某自稱自己認識省裏領導,可以幫忙辦事,對賈某的要求一口答應,隨後以打聽案情爲由先向賈某索要5000元“打點費”。2019年1月,王某多次向賈某索要辦事用的“好處費”,賈某便通過親屬何某索要共計20萬元後交給王某。同年1月底,馬某被辦案單位釋放,王某仍然隱瞞真相,將所騙錢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2019年4月9日,刑警支隊二大隊根據相關線索,迅速抓獲了涉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經訊問,王某對其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20萬元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

  像馬某親屬這種想花錢辦事“撈人”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些案件中,結果往往是花了錢人卻沒“撈”到,直到想“撈”的人被釋放或被司法機關處理,親屬朋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進而選擇報案。此外,涉案金額也都很大,少則十幾萬元,多則上百萬元。

  而“撈人”的騙子的下場,往往是被法院以詐騙罪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西寧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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