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時間的推移,第一批次來自大陸的新移民慢慢地會面臨退休、子女成人的現實,在加拿大舉目無親的第一代移民,面臨着多年積累的資產如何傳遞給子女的問題。

  對大部分新移民來說,最大的資產也就是房產,尤其是這幾年加拿大的房價有了迅速增長,原來並不起眼的房子,動不動都成了百萬遺產。在大多數中國人眼中,房產這一鉅額財產,父母總是習慣將其留給子女作爲某種保障。

  但是,在房屋轉讓和繳稅問題上,加拿大和中國的法律法規存在着巨大的差異。如何花費較少的代價將房產轉移給子女?如何儘可能多地保護財產不縮水?

  |遺產給孩子需交遺囑認證費

  回想當年購房的時候,新一代移民的子女都尚年幼,房產的名字基本上都是以夫妻雙方的名字登記的。十幾年過去了,很多家庭經歷了很大的變化,有的離異有的喪偶,孩子們也逐步長大成人。於是,即便是夫妻都在的家庭,很多都把孩子作爲唯一的財產繼承人,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然而,孩子的名字以前並沒有在房產產權註冊的文件上,這種一廂情願的繼承就遇到了新問題,需要交納變相的遺產稅:遺囑認證費。

  |華裔新移民夫婦選擇共有產權

  加拿大房產登記的兩種方式:共有產權(Joint Tenancy)和聯名產權(Tenants-in-common)。

  夫妻雙方以共有產權的方式登記房屋的產權,一方一旦過世,在世的另一方便自動獲得房屋的擁有權。雙方如果是以聯名產權的方式登記產權,註冊時要註明每人佔有的比例。如果一方過世,在世的另一方便不能自動獲得另一方所佔的份額,需按照死者遺囑或者法庭判決對房產予以再分配。

  根據綜合報道,99%的華裔新移民夫婦是選擇共有產權(Joint Tenancy)的方式註冊,而同居者、再婚者或者朋友間共同出資投資的房產,則傾向於選用聯名產權(Tenants-in-common)的方式,各自按比例擁有產權。就目前的趨勢來說,聯名註冊的數量在逐步增長,主要是由於很多新移民婚姻家庭出現變化所致。再婚者增多,有的人不願意再結婚而選擇同居等原因,使他們傾向於按比例擁有房產。

  就選擇共有產權方式註冊的新移民夫妻來說,當年購房時孩子都很小,他們也根本沒有仔細考慮以後的很多事情,所以孩子的名字一般都不在房屋產權註冊文件上。一旦夫婦雙方都過世,房產等資產將被視爲遺產留給子女,遺產稅是難免的。

  |配偶優先高於孩子

  如果父母和子女的名字都在產權文件上,一旦夫婦一方過世,按照加拿大《遺產法》和《家庭法》,這種共有產權會自動變爲聯合產權,也就是在世的配偶和孩子按照各半的比例分配,過世的一方想把物業自動給孩子的想法是無法實現的。如果是單親加子女的模式,繼承就簡單很多。

  還有一種在華裔新移民中比較普遍的奇怪現象,是空中飛人家庭的產權註冊比較特殊。很多華裔新移民家庭都是丈夫在中國掙錢,母子在加拿大購房生活,註冊名字中沒有丈夫的名字,只有母子的名字。很多人以爲如果母親過世,房子就自動給孩子名下。其實在世的丈夫即便是在中國,即便是名字沒有在房產文件上,他仍然具有房產分配的優先權。這種情況下就要參照死者的遺囑,或者依照《家庭法》來具體考慮,這是一個二選一的選擇。

  但這一選擇對於在世的配偶來說卻又類似賭博,根據加拿大的《家庭法》,在世的配偶此時有兩種選擇,其一是要求平分家產,如果死者的資產減去債務爲100萬,生者的資產爲零,生者可獲得50萬。另一種選擇就是按照死者的遺囑分配,遺囑內容事先都是保密的,如果遺囑中的繼承人不是生者,就等於遺囑失效。

  |現代人婚姻合約化

  傳統上來說,遺囑中夫妻之間應該是互相繼承的。但隨着社會的發展,這種傳統也在變化。有專家指出,目前70、80歲那一代人的夫妻關係還是很牢固的,遺囑中往往是把遺產留給對方。但是現代人流行在婚前就簽訂協議,分清婚前財產,甚至不願意自己死後把財產留給對方。尤其是有子女的再婚者,他們和各自孩子的關係顯得更爲牢固,再婚夫妻的關係更像是伴侶,繼承人往往都是自己的子女。

  在搞明白了上述的概念後,以下六種方式可供不同家庭作爲參考。

  一、將自己的房屋低價出售給子女

  父母將自己的房屋以低廉的價格賣給子女,這一方法等於變相將房屋轉移給了子女,無需繳稅,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依據加拿大規定,如果該房產是父母的主要住宅,增值部分無需繳稅。

  但若是將住房低價賣給子女,也將增值部分的稅務負擔交給了子女。在房產增值很高的案例裏,這一缺點尤爲突出。

  二、賣房換現金

  父母可以考慮將房產按照加拿大市價售出,再另外購置一套小面積的房產自住,餘下的現金作爲禮物送給子女,子女再用這筆資金來另外購房。這種形式比較複雜,但勝在靈活,而且子女無需繳稅。

  但若是父母希望把現有的自住房轉移給子女,這種形式並不適用。

  三、房產“加名”,自動繼承

  一般情況下,夫婦雙方爲加拿大房產的房屋所有人。一方去世後,房屋就會在無需遺囑認證情況下自動轉給在世一方。這時,在世的另一方即可在“房屋所有人”一欄加上子女的名字,今後子女可自然繼承房屋,無需繳納稅費。

  這種做法成本最低,手續最簡單。但仍需注意的是,子女在“加名”後也成爲了房屋所有人,擁有房屋處置權。日後若是父母方想進行房屋買賣或者抵押,則需要經過子女的同意。

  四、遺囑繼承

  父母在世時可及早立下遺囑聲明將房產直接留給子女,這樣可以避免子女在父母去世前分割家產,能夠最大程度地保障父母的生活。但這種做法的不足之處在於子女需要繳納稅費。

  從理論上說,加拿大沒有遺產稅,也沒有死亡稅和繼承稅等,但這並不意味着遺產就能完整繼承。加拿大與遺產處理有關的稅費主要有兩項,一項是死者最後一次繳納收入所得稅,一項是遺囑驗證稅。

  遺囑驗證稅((probate fee, probate taxes)是指立有遺囑的人一旦去世,其遺囑(will)擁有法律效力處理其遺產(estate)。雖然遺囑執行人(executor)法律上有權根據遺囑處理遺產,但當轉移資產如投資、房產時,通常需要對遺囑由法庭這一權威機構進行驗證(court verification)。而驗證是要收取費用的。通常的標準是遺產在2.5萬元以上才收,每100萬元收1.4萬,200萬元收2.8萬,依次類推。這筆費用是在過世者最後一次納稅前扣除,之後才能進行所得稅的申報。

  很多家長擔心以後孩子結婚,這些資產又會成爲婚產,若果孩子離婚又會失去這部分財產。律師建議子女在婚前做財產公證、簽署婚前協議、避免把父母遺產房產作爲婚姻住房(小夫妻可另購婚姻房)等方式保全婚前資產。

  如果一定要把遺產房當作子女的婚姻房,房產沒有對方的名字,僅能分享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因此,結婚日期和分居日期是婚姻中非常重要的兩個日子,雖然看起來不那麼浪漫甚至殘酷,但爲了保護婚前資產,這是必須的一步。他認爲,如果下一代都是相似的家庭狀況,相信雙方不會對此感到有什麼不妥,門當戶對的老話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五、房產信託

  父母通過遺囑將房產信託,子女也可在父母過世後繼承房產。在家庭資產繼承總額較大的情況下,這是合理避稅的首選,最著名的案例是蘋果公司創始人喬布斯就選擇在生前將全部身價信託。

  六、父母“首付”,子女“按揭”

  父母在子女買房時付一筆首付款,但該首付作爲給子女的無息按揭,子女賣房子時需要歸還這筆首付款。這種方法適用於子女婚姻和家庭尚不穩定的情況。在這種方案下,子女不可隨意處置房屋。此外,子女若是和配偶離婚,這筆錢是不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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