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的是早班,10點到3點就下班了,但是雙十一當天商城人比較多,而且我們中午下班必須下午班盤點完早班才能走,那天下午班就一直沒時間盤點,結果我從3點直接加班到凌晨快2點才走,我要不要申請加班費
首先我當然贊同勞動法對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加班費當然是其中重要的一環。但你內心怎麼想的,會更重要。如果你想要的只是一份安穩的工資,是的,加班費大概很要緊。因為你的勞動值這些錢,也只值這些錢。
但如果世界上還有一些基本工資之外的野心曾撩撥過你。那麼,記住:真正了不起的工作,都是沒有加班費的。
相比公司,個體勞動者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很多人排斥加班但還是會乖乖加班,害怕維權遭公司解僱,所以敢怒不敢言。哪怕不解僱,也擔心穿小鞋,所以說加班費是能看出一個公司的良心。
與其糾結加班費,不如看看提升自己的價值。員工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考慮上班時間長就要加班費,卻沒有算過自己為公司創造了多少;而老闆卻是從能給公司帶來多少價值出發來給你定工資。老闆培養員工也是要考慮成本的,你不能將自己的成長時間都給公司,對老闆不公平,也就不能以此來衡量自己的薪水的高低了。
拿高薪永遠只是那一小部分人:有人格魅力,有對行業的理解,有自己的職業規劃,有對創造價值。你能做好這些,哪怕每天只工作6個小時,老闆也不會對你有任何意見,而做不到,即使你每天工作16個小時,也無法獲得老闆的認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謝邀。
加班工資的是非,總有你感興趣的。
也被同行問過:如何降低加班工資成本。
01
法律規定公司要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1條: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三種工時的加班工資規定: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150%支付;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200%付;法定休假日工作,按300%付。
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按150%付,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300%付。
無需支付。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300%付。
02
法律允許公司制定加班工資規則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號)
第35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本意見第29條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29條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及二倍工資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計算,即未扣除社會保險費、稅費等之前的當月工資總額,但不應包括:(一)加班工資;(二)非常規性獎金、津補貼、福利。
「解析」
「HR實操」
公司要合法降低加班工資成本,須:
1. 勞動合同中寫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並非月實際工資總額)。
(1)工資標準:乙方月基本工資標準為2000元(舉例),乙方其它工資福利按甲方規章制度確定。(備註:實際月收入可能為5000元)
(2)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甲乙雙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月基本工資(即20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
2. 制度中明確規定加班須審批
原則上不鼓勵安排員工加班,確需的工作須填《加班申請單》,報部門負責人批准。未事前報批的,一律不計加班。
公司設置加班審批程序,對加班申請可批准也可不批准。
03
規則定了,你玩嗎?
單獨就加班工資發生勞動爭議的,很少。
一是公司制定合法規則降低風險,增大員工舉證難度。
二是加班工資沒有像不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不繳納社保那樣的「高度」,很難一告一個準和一告就解決。
三是公司對加班有審批程序,自行加班不算,批准加班的手續由公司保存。
04
我看加班工資
工作十年有餘,我呆過的公司,幾乎無加班工資一說,我幾乎也不抱怨,因為:
如果你是老闆,你的員工遇到了這樣的一天特殊情況,你希望員工怎麼做?如果有員工跟你提出要加班費,你會怎麼想?
我個人的建議是:
如果一年中,就這麼一天,建議不要申請,要申請最後也就幾百元的事情,對你一整年的收入沒有太大的影響和改變。
另外可以瞭解一下其他人的想法,我相信當天應該不止你一個人這麼加班吧?
你瞭解你的老闆嗎?我感覺一般的老闆或上司都比較喜歡員工無私奉獻的,這個沒辦法。比如我的員工,某一天因為某個特殊的事件加班了,他若過來跟我談加班費,我應該會給,但是他在我心目中的認可度會稍微降低一些,雖然申請合理,因為僅僅只是一次偶然事件,我會覺得這個員工格局不夠高,有些太斤斤計較。如果經常性的加班,那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