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政府應培養消協的獨立品格2007-04-15 11:41:59來源: 南方都市報作者:據《中國經營報》日前報道,從2007財政年度開始,中消協全年所有的運營費用將全部從中央財政撥付的750萬元資金中支取,其實早在2005年,當全國其他省份的消協還都歸屬在當地工商局治下的時候,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就已經「突然變身」,歸屬上海市政府領導。正是這次「變身」刺激了中消協,於是纔有了現在這次「全面收編」。當中國內地眾多的協會組織尚在因「社會籌資」而倍感艱難與困惑的時候,中消協卻已喫上了「皇糧」。眾所周知,在中國目前的體制環境下,眾多維權NGO(非政府組織)的生存環境極為艱難,資金、人員難以為繼,甚至連政府的一紙批文都拿不下來,只能處於半非法的狀態下運作,其維權行動受到了太大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人們無法拒絕政府的這次「收編」行動:至少這個「事業單位」以後會有更大的政策空間,也可以更專心地致力於「消費風險預警」等宏觀維權工作,不必把籌款作為第一要務。此外,中消協這次如此輕易地就被收編,甚至一直在主動追求被「收編」,本身就說明其獨立性、真實影響力、與消費者之間的內在聯繫都是先天不足的,因為那些真正植根於社會的民間組織及其成員是無法被「收編」的——無論在功能上,還是心理和人格上。作為市場的補充,非政府組織首先是作為市場的一部分存在的,作為非營利組織,依循捐助法和非營利組織運作的相關法律,這些NGO依靠其獨立品格,獲得來自相關利益方的捐助。比照消費者協會的狀況,不難發現,消費者協會之所以處於難以維持的窘況,一方面是我國相關法律不完善,缺乏向市場籌集資金的規範,同時消費者協會獨立品格匱乏,缺乏在市場獲取資源的能力,因此,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政府更好的做法應該是支持消協的獨立運作,將其培養為真實、強大、獨立的民間機構。從長遠看來,收編不免喪失了在市場經濟中的一個有力的、獨立的、作用無可替代的助手。說獨立NGO的作用是事業單位難以替代的,是因為在市場經濟中,NGO組織因其獨立於市場、也獨立於政府而被稱為第三部門,它所扮演的是一個在政府、市場與普通人民之間進行溝通的角色,在協調國家與社會、政府與企業關係方面起著獨特的作用:在政府與公民具有共同利益、共同追求的情況下,NGO的民間性質使其在執行那些政府與社會共同認可的政策時有著更高的效率;而在政府或企業對公共利益有所背離的情況下,NGO的存在則是對政府功能的有效監督;此外,NGO還具有智囊團、思想庫的功能,近年來政府出臺的經濟和社會改革思路就有不少來自民間組織。政府將社會第三部門收編為事業單位,其實是損失了這些方面的功能。更何況,缺乏第三部門,單純依靠政府和企業的社會,是一個權力不平衡的社會,也不利於建設一個健康的市場經濟。長期以來,我國在處理政府與NGO的關係方面總是顯得不倫不類。這首先因為第三部門自身定位不清晰,並未在市場中獲得獨立的位置,以至於無法從市場獲得資源,這次事件更會讓人擔心政府會有全面收編民間組織的想法。當然,這在技術上是不可能的。無論從民間組織的規模、數量上,還是從民間組織本身的意願上(並不是所有的組織都像中消協那樣渴望成為事業單位),所謂「收編」的代價都過於巨大。退一步來說,即使政府能夠收編現存所有的NGO組織,但卻無法收編整個社會對NGO等社會自治網路廣泛而深刻的需求。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缺乏包括NGO在內的利益整合機制,而一味通過簡單的政治掌控,是不可能達到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的。對這個利益結構嚴重失衡、利益羣體日益細碎化、利益衝突逐漸激化的社會來說,獨立的第三部門所起的組織化、協調、溝通等作用是不可或缺的。這樣看來,只要社會需求是真實存在的,獨立NGO就不會被泯滅。西方有語:「國王死了,國王萬歲。」也就是說,國王死了也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無非換個國王大家再喊萬歲。而從社會的真實需求出發,「準官方」消協的死亡,必將意味著諸如「大頭奶粉受害者聯盟」、「汽車消費者協會」、「全國電器售後服務促進會」等草根消費者維權組織的誕生。其實,所謂的業主委員會,不早就承擔著房屋消費者的維權功能嗎?不過唯一值得擔心的是,有關部門也許會人為地賦予那個「事業單位」以壟斷地位,也就是說,只允許事業單位來維權,而禁止社會自發的消費維權組織的出現,若果真如此,則獨立NGO在相關領域的缺位、社會權利需求被人為壓制,遲早會累積成爆發性的社會矛盾,絕非國家之幸事。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eping/200704150195.asp中消協「變身」利弊尚待檢驗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4-15 0:45:47 · 來源: 新京報

當內地眾多協會組織尚在因「社會籌資」而倍感艱難時,從2007財政年度開始,中消協全年所有的運營費用,將全部從中央財政撥付的750萬元資金中支取。迄今為止,能夠享受這一「待遇」的,只有中消協一家。人們不禁要問:中消協為何要「變身」?事實上,掛靠於各地工商部門的消費者協會自成立以來,就面臨著「名」與「實」相背離的尷尬。雖然早些年消協在回歸社會團體的屬性上,做過不少努力,但這個由行政部門一手創建及扶持起來的「社會團體」,卻註定難以對其身份產生認同。尤其是近年來消費糾紛劇增,消費者維權意識有了很大提高,因而消費者對消協的期望期也隨之提升。但是,消協不論在「事前預警」還是在「事後維權」上,離消費者的期望都頗有距離。2006年的「歐典地板事件」,不但直接導致了消協的「3·15認證」被叫停,也導致了消協20餘年累積起來的公信力流失慘重。在消協開始備受消費者質疑時,一場以「要錢」和「要權」為主要訴求的消協改革,在各地悄然展開。2005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突然變身」,從原來歸屬於工商部門,轉而直接歸屬於上海市政府領導,運營經費也全部由市級財政專項直接撥付。「上海模式」令各地消協很羨慕,也得到了中消協的「欣賞」。2006年3月,吉林媒體披露了該省消協將成立消費者維權執法大隊的消息。這一舉措是要「破解消協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上的軟弱無力」。顯然,公信的流失與地方消協在「錢」、「權」問題上的大膽改革,直接促成了中消協「變身」。每年750萬元人民幣對中央財政來說,也許並「不算多」。但中央財政以全額撥付悄然「收編」一個社會團體的意義,「早已超出貨幣面值本身」。可想而知,於此間有多少盯著中央財政的「社會團體」,正為未能先行一步遞交申請懊惱,又有多少同類組織正摩拳擦掌,精心準備著一紙申請,等待來年也爭取像中消協一樣「變身」。很難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比生態環境保護或眾多慈善事業更重要。社會團體多基於公共利益設立,中消協的困境,其實也是大多數社會團體的困境。中消協變身的示範價值,不僅將直接作用於各地消協,也將直接作用於其他社會團體,乃至更廣大的NGO(非政府組織)和NPO(非營利組織)。據稱,「變身」之後的中消協,還醞釀著職責上的重大改變:將從直接幫助消費者維權的「事後維權」,轉向「事前預警」。這正是人們對中消協「變身」的深層憂慮。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確不獨需要社會職能的充分發揮,更需要行政職能和司法職能的有效介入。但行政權、司法權和社會監督權不能彼此混淆,更不能合二為一。事實上,消協在踐行「事前預警」和「事後維權」上,完全可以並行不悖。更重要的是,相對中立的身份,也許更有利於「事前預警」和「事後維權」的效果。相反,假如「變身」之後,中消協進一步變成事業單位甚至行政機構,一方面在「事前預警」上難以避免與原本就承擔有「事前預警」職能的行政部門,如質量監督、工商等相衝突;另一方面,也少了一個以純消費者的民間中立身份參與消費維權的路徑。和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應是行政部門與社會組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權力的邊界。也正因如此,在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正趨於健全的背景下,才更需要充分發揮NGO和NPO的作用。在此,我們不反對給中消協以財政支持,但「變身」之後的中消協,如何解決在行政職能與社會職能之間自如遊走,並更好地引導社會領域中的消費者維權運動等問題,不但是中消協需要直面的題目,其利弊如何更有待檢驗。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28/2007/04-15/[email protected]中消協「變身」後的難題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4-16 5:06:46 · 來源: 新京報

多年來,中消協在為消費者維權過程中,既獲得了良好的口碑,也遇到了諸多的尷尬。特別是生存問題,始終困擾其履行職責和發展。而一旦其徹底「變身」,作為消費者維權組織的職責是否會受到幹擾和影響,確有值得擔憂的理由。故而,昨日《新京報》社論《中消協「變身」利弊尚待檢驗》,提出了對中消協享受國家財政全額撥款後,職責和職能轉變的一些質疑。筆者認為,從這樣一個現象中,更多地折射出目前我國一些社會團體生存的困境。社會團體作為一種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獨立性、公益性和公信力,是其保持公正與中立的要義所在。對中消協這樣一個消費者權益組織來說,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是其根本宗旨。但由於其服務對象的不確定性,從而不得不依靠一定的財政支持,並通過「3·15」授牌收費等方式獲取社會籌資維持生存。中消協經費由中央財政全額撥付,意味著它社會團體的身份,將完成由半官方向官方的轉變。但這一結果,正如人們所擔心的那樣:中消協將是誰的消協?這也是其未來面臨的最大尷尬。如果中消協在職責上完成由「事後維權」向「事前預警」的轉變,會否出現消費者投訴無門的現象?這也是政府職能部門面臨的問題。而對於消費者來說,無論把中消協作為官方組織,還是半官方的社會組織,它在最終意義上都不是消費者自己的組織。既然職業打假能成為經營模式而具有生存空間,我們沒有理由為消協這種社會組織的生存發展過於擔憂。如果能允許民間自發的消費者組織獲得更大生存空間,或許中消協被迫「變身」以及消費者維權過程中的諸多尷尬,也就能得以化解。□王建芹(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7/04-16/[email protected]消協不是真正意義上的NGO2007-04-16 09:44:44來源: 南方都市報 作者:批評與回應從今年財政年度開始,中國消費者協會將獲得750萬元的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作為其全年的運營費用,從此喫上「皇糧」,這意味著中消協在職能上由協會組織正式轉變為了國家事業單位。《南方都市報》4月15日對此事件的社論是《政府應培養消協的獨立品格》,大談NGO。早在2005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就已經「突然變身」,歸屬上海市政府領導,如果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真的是NGO(非政府組織),顧名思義就是獨立於政府,要獨立的第一要義就要經費獨立,否則其他方面的獨立都無從談起,現在消協隸屬於政府,這恰恰和非政府組織的歸位背道而馳。一方面硬要把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歸為NGO,另一方面還要讓政府來培養消協的獨立品格,真是自己打自己耳光。按照相關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經費由政府和社會贊助。若這次中消協的全年經費來源於公司企業,我們是不是要驚呼「企業應該培養消協的獨立品格」呢?真正的NGO不僅要獨立於政府,也要區別於企業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NGO存在的內在動力是「自願」。無論依賴於政府資助還是依靠營利活動,都會使NGO產生獨立危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了經費,什麼組織都運轉不了。NGO存在的意義是彌補所謂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那麼誕生NGO的前提就是民主法制的制度和公平的市場,我國真的在政治民主和市場公平上達到這一程度了嗎?在前提達不到的條件下誕生的所謂NGO也是名不副實的。清華大學秦暉教授在《實踐自由》一書中,用「公益——私益」以及「強制——志願」把中國的目前狀況劃分為四個象限,第一部門到第四部門分別是「政府組織」、「企業、營利組織」、「非政府、非營利組織」以及第四象限「政企不分的傳統專制體制」,他認為中國的政府和市場本身都沒有現代化,連同第三部門都還沒有脫離「第四象限」的控制。中國沒有真正的「非政府組織」,只有包含這些因素的、正處於分化中的第四象限組織。NGO應該具有獨立的品格,但這不是政府培養出來的,而是依賴於「自願」資源的發達,現代化達到一定程度而自然孕育出的產物。如果硬把消費者協會貼上「NGO」的標籤,那麼現在中消協進入編製,工作人員「喫皇糧」是不可原諒的。如果根據中國目前的市場化程度,把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政府的一項社會職能,消費者協會從「社會團體」成了「事業單位」也未嘗不可。當人們碰到損害自己權益的行為時,撥打媒體熱線往往比撥打「3·15」熱線更能解決問題,不良商家也更怕媒體曝光對信譽有影響,而消協調解起不到威懾作用。去年中央臺「3·15」晚會揭露了貼著認證標誌的黑心地板後,「3·15」標誌認證的歐典地板、珍奧核酸、天年素成了一個又一個的醜聞,中國消費者協會迫於輿論壓力叫停「3·15」標誌認證。消協的「媚企業」已經讓其公信力下降,這次中消協喫上「皇糧」,難說政府公信力還推它一把呢。□普嘉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416001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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