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未來大陸新娘取得身分證時間可由現行的6年,縮減至最短4年。

立 法院內政委員會13日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事關大陸新娘取得臺灣身分證的6年期限改為4年;由於當天下午審查時,朝野立委無法達成 共識,召委黃昭順於會中二度宣佈休息,會議一度陷入癱瘓;隨後,黃昭順於晚間回到委員會,宣佈條例完成審查。陸配6改4的修正草案於2012年11月送到 立 法院審議,但上屆會期未通過審查,延宕多年後,陸委會於今年2月又再度送至立法院審議。

內政委員會審議的兩岸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案, 包含國民黨執政時送立法院的行政院版本,藍綠立委一度在委員會中僵持不下。內政委員會主席、國民黨立委黃昭順開會中兩度宣佈休息,議事空轉一下午,最後立 委自行散會。不料黃昭順在晚間6點42分再度回來開會,宣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完成審查。

該項修正案是行政院在民國101年11月14日送立法院審議,由於屆期不連續,民國105年2月1日再度送立法院審議。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行政院版,將對大陸新娘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由現行的6年,比照外籍新娘調整為4至8年。

大 陸新娘拿身分證六改四?條文規定,為保障已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權益,訂定過渡轉換機制,明定大陸新娘符合草案中所定條件者可適用新制,在居 住滿4年後取得身分證。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臨時提案主張,目前陸配與外配在居留制度、公民權取得上等的標準都不一致,並認為陸委會、內政部應先就《兩岸關係 條例》、《入出國移民法》與《國籍法》等充分、廣泛討論檢討後,再進行相關法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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