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經行動支付業者或收單機構向小規模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租稅優惠者,如每月銷售額即使超過20萬元,仍可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行動時代已正式來臨,現在消費者已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小規模營業人如能掌握此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交易安全,避免收到偽鈔、保管現金等風險。除此之外,財政部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還訂定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適用1%稅率之租稅優惠,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租稅優惠 (附表),可先向行動支付業者或收單機構申請使用行動支付裝置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就可自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享有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更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以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導入行動支付好處多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常接獲小規模營業人詢問導入行動支付後營業稅如何計算?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導入行動支付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原每月查定銷售額15萬元,經行動支付業者代收交易金流達25萬元,雖超過每月20萬元的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准予適用稅率1%並免用統一發票,其每月營業稅為2,500元;倘A商號未申請適用上述租稅優惠,則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應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適用稅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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