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高考三級-教育行政-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上標註「◎」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標註「※」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行政法

教育哲學

比較教育

教育心理學

教育行政學

教育測驗與統計

 

普考-教育行政-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上標註「◎」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標註「※」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行政法概要

教育學概要

心理學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高普考-教育行政-成績計算

等級

計分方式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高考三級

加權分數

國文、英文+法學知識(平均佔20%)

六科專業平均(80%)

普考

平均分數

國文、英文+法學知識、四科專業科目,共六張考卷分數平均

 

1.高考三級考卷共有八張,採加權計分,普通科目有國文(含作文、公文、測驗)、英文及法學知識二張考卷,其成績平均後佔總成績20%;專業科目有六張考卷,其平均成績佔總成績80%。

2.普考考卷共有六張,採平均計分,普通科目有國文(含作文、公文)、英文及法學知識二張考卷,專業科目有四張考卷,總成績為六張考卷平均分數計算之。

3.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4.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地方特考三等-教育行政-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上標註「◎」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標註「※」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行政法

教育哲學

比較教育

教育心理學

教育行政學

教育測驗與統計

 

地方特考四等-教育行政-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上標註「◎」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標註「※」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行政法概要

教育學概要

心理學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地方特考-教育行政-成績計算

等級

計分方式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地特三等

加權分數

國文(10%)、英文+法學知識(10%)

六科專業平均(80%)

地特四等

平均分數

國文、英文+法學知識、四科專業科目,共六張考卷分數平均

 

1.地特三等考卷共有八張,採加權計分,普通科目有國文(含作文、公文、測驗)、英文及法學知識二張考卷,其成績各佔總成績10%;專業科目有六張考卷,其平均成績佔總成績80%。

2.地特四等共有六張,採平均計分,普通科目有國文(含作文、公文)、英文及法學知識二張考卷,專業科目有四張考卷,總成績為六張考卷平均分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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