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派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就管有仿製火器罪提出上訴,獲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劉康2017年底在立法會示威區參與反修改議事規則集會,被警方搜出一枝仿製槍械,審訊後被判管有仿製火器罪成,接受18個月感化。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祟厚頒下判詞,表示原審裁判官香淑嫻不相信劉康管有仿製火器是為自衛之用,又認為劉康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合情理,關鍵情節自相矛盾,認為劉康帶備氣槍及槍彈,目的是要犯罪及危害公眾安寧。

但黃崇厚表示,分析後認為原案裁決時,難免令人感覺是把條文搬字過紙成為裁決,情況令人不安,使人對裁決的穩妥性起疑,但或許只是表達之誤。

法官考慮後認為原審過程中,對劉康提出的問題超越釐清證供的界限,令劉康沒有獲得公平審訊,又認為單單管有仿製火器,一般而言難以支持是為法例不容的目的作推論,甚至可能不足以構成表面證據,裁決理由令人有不安之處,下令撤銷劉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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