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每間大學對「抄襲」的指引均有不同。

城市大學電子工程學系講座教授陳忍昌於2013年在研究計劃書中,因圖像沒有標明出處而被指抄襲,被禁止他申請研究資助兩年作懲罰,研究資助局於2017年駁回其上訴,陳不滿決定而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合併聆訊,法官將擇日頒下判詞。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城市大學電子工程學系講座教授陳忍昌。資料圖片

辯方指研究資助局於2013年並沒有任何關於抄襲事宜的指引及定義,就像沒有定義什麼是錯處便指控陳犯錯。辯方指陳忍昌教授只是一時疏忽並不是故意抄襲,故不應被指違反學術性誠信,而且抄襲一事對其身為教授的聲譽造成永久性損害。辯方指出研究資助局指的指引中沒有為「抄襲」定義,令委員們無法跟從定義去審批陳教授有否犯下抄襲之錯,亦認為陳不應被罰。

香港大學。資料圖片

法官指每間大學對「抄襲」的指引均有不同,以香港大學而言,抄襲必須被證實其意圖。辯方指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研究資助局在2017年8月纔在指引中增加對「抄襲」的定義,而有否意圖去抄襲亦歸為抄襲,但事件發生當時並沒有任何有關「抄襲」的定義,研究資助局則是在駁回陳教授上訴後才正式把「抄襲」的定義加入指引中。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研究資助局在2017年8月在指引中增加對「抄襲」的定義。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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