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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眼熟不?

可惜只存活了不到一天就没了。这篇文章是怎么来的,没人关注,只关心它是怎么没的,原因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有数。

鉴于此篇文章并无任何违规之处,征得原作者同意,现重新复制一份,与众友一起分享张教授的观点。

敦促曲玉权案各相关机关及其负责人等依法发行职责书

作者:张兴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之规定,特向下列曲玉权事件各相关机关及其负责人发出依法履行职责公开敦促如下:

一、纠正裁判错误方面

(一)存在错误

1、关于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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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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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磊危险驾驶目的之一是毁坏财物泄愤,动机卑劣;且酒精含量标准是5个小时以后标准,按常理推断危险驾驶当时酒精含量会更高。故判处拘役一个月量刑偏轻,属于量刑不当。

(二)敦促内容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敦促院长金银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之规定,对曲玉权案,提交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敦促你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对曲玉权案,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敦促你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规定,对曲玉权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起再审。

4、最高人民法院:敦促你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对曲玉权案,指令再审。

5、最高人民检察院:敦促你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规定,对曲玉权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起再审。

二、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方面

(一)存在问题

从本案各被告人各项涉罪行为来看,为无故寻衅、暴力抗法、毁财泄愤、牢头狱霸,其恶势力形态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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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日发布的《一打到底!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列举的第一种黑恶势力「保护伞」情形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协调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对相关涉黑涉恶人员『网开一面』,使之逃避应有处理或制裁。」

哈尔滨有关人员在曲玉权案件中的种种表现完全符合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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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敦促内容

黑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敦促你机构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坚决冲破笼罩在曲玉权案件的「关系网」,查清幕后勾结、交易,坚决打掉「保护伞」。

三、烈士评定方面

(一)存在问题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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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敦促内容

1、哈尔滨市民政局:敦促你机关依《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之规定,认真、及时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提出客观、公正的报告及时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核。

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敦促你机关依《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之规定,认真、及时履行审核职责,提出客观、公正的报告及时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核评定。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敦促你机关依《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之规定,及时、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履行审查评定职责,及时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民政部:敦促你机关依《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关于「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之规定,督促黑龙江省相关机关做好曲玉权的烈士评定、褒扬工作。

辽宁公安法务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兴武,电话:1306672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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