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者是如何淪為砧板上的肉的楊支柱 4月6日下午1點22分,溫州某論壇的一則網帖引發了網友們的強烈反應。網帖的標題為《溫州計生副局長稱處罰對象是板子上的肉可隨意剁》,不但有文字還有錄音。  錄音中的對話是溫州話,意思大致是:女當事人詢問為什麼「罰款」86萬元?女官員表示,「你現在不拿錢的話,明天就是160萬」。  女當事人接著話茬質疑:「那86萬、160萬都是你們說了算的囉?」  女官員說:「是我們說了算,因為你現在就是我板針刀上的肉,我想怎麼剁就怎麼剁……」這段話抄自2010年4月7日青年時報的報道,女官員是溫州市鹿城區計劃生育局戴副局長。「砧板上的肉」、「想怎麼剁就怎麼剁」一時紅遍互聯網。但人們在強烈譴責副局長之餘,似乎並沒有意識到她說的不過是一句大實話。她做出的行政行為本身已經把女當事人當成「砧板上的肉」在隨意「剁」了,而且還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分別得到了當地政府和法院的維護。黃某2004年4月在兒子5歲的時候又生了一個女兒,2007年已經被廣東省大埔縣計生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64850元。在廣東大埔縣計生部門應溫州市鹿城區計生部門要求撤銷對黃某夫婦違法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2008年8月6日)之前,在尚未向女當事人出具書面處罰決定的情形下,就於2008年6月7日開出了「執收單位為鹿城區蓮池街道;金額為86萬元;項目編碼為11599004」的「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統一票據」,顯然已違反處罰程序並構成重複處罰。因為當事人黃某對金額有異議,8月處罰金額增加到110萬元。在黃某起訴後,鹿城區計生局在2009年1月25日重新對黃某夫婦做出徵收1095800元社會撫養費的決定以示「計算準確」。不拿廣東大埔的六萬多元做比較,僅拿110萬與86萬比較,相差就接近24萬元。僅僅因為對政府並非沒有瑕疵的行為表達口頭異議,就多罰24萬元,不是「砧板上的肉」又是什麼?那麼「超生」一個女兒的黃某是如何變成「砧板上的肉」的呢?首先是因為計生局的自由裁量權太大。「鹿城區計生部門的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有關法規,參照當地人均支配收入,他們可以對徵收對象作出2-4倍的徵收;對於徵收對象超出人均支配收入的部分,他們可以做出1-2倍來徵收。」這意味著政府規範性文件本身賦予了戴副局長把86萬元翻倍的權力,她說「現在不拿錢的話,明天就是160萬」並非吹牛,實際只罰110萬已經手下留情了。跟其他一些地方比,其實溫州計生局的自由裁量權並不算大。例如北京市政府通過的《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一)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二)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如果溫州鹿城區的「超生」者是「砧板上的肉」,那麼北京的「超生」者就真不知道該如何描述了。「超生」者淪為「砧板上的肉」的第二個原因,是各種對「超生」者趕盡殺絕的措施。沒有計劃生育證明不給辦理暫住證,沒有計劃生育證明不能買房、租房,沒有計劃生育證明不給辦理營業執照,沒有計劃生育證明不給辦理務工許可證,沒有計劃生育證明子女不能上戶口、不能上學,沒有計劃生育證明不給辦理「低保」,沒有計劃生育證明不給辦理駕駛執照......這些趕盡殺絕的措施使得「超生」孩子的人急於取得計劃生育部門超生罰款或社會撫養費已繳納完畢的證明,不敢對隨意裁決的繳納數額說一個「不」字,甘心做「砧板上的肉」。而黃某居然有異議,因此戴副局長認為需要提醒她一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廢除了將「計劃生育證明」作為辦理「營業執照」、「外出務工證明」、「駕駛執照」等先決條件的做法,僅賦予辦證機關通知當地計生委的義務。這是值得肯定。公民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並不需要以履行法律義務為前提。公民違反法律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公民違反義務為由隨意剝奪公民權。黃某被處罰時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還沒有生效,所以她對法院的判決(也就淪為「砧板上的肉」的事實本身)表示「心服口服」,只是對戴副局長說她是「砧板上的肉」難以接受。其實這又何必呢,人家不過準確地描述你的處境罷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廢除把計劃生育證明作為享有基本人權的先決條件的做法並不徹底。如今被「超生」的孩子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完畢前仍然不能上戶口,淪為基本人權被剝奪殆盡的「黑孩子」。「超生」孩子的人如果在喫財政飯的單位工作,他(她)也仍然可能被解聘甚至被開除。不過跟過去相比,應該承認還是有很大進步。「超生」者成為「砧板上的肉」並不奇怪,但廣東大埔縣計生部門應溫州市鹿城區計生部門要求撤銷對黃某夫婦違法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卻耐人尋味。依國務院發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9月1日生效)第五條,社會撫養費本可由現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按當地標準徵收,「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黃某儘管在溫州鹿城區有酒店,但她在大埔縣投資、工作,並且把孩子的戶口落在大埔縣,大埔縣首先發現她的「超生」行為並按當地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是有法律依據的。大埔縣計生局撤銷自己有法律依據的行為,既臉上無光,又損失地方財政收入,這是為什麼?有理由懷疑溫州鹿城區計生局對黃某徵收的巨額社會撫養費分給了廣東大埔縣計生局一部分,而且金額會顯著高於大埔縣計生局當初處罰的六萬多元。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但是因為大埔縣計生局撤銷自己的徵收決定,把溫州鹿城區計生局的重複處罰行為漂白了。而鹿城區法院則說,溫州鹿城區計生局的行為本來就是隻白烏鴉。這說明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濫用,也反映了審判不獨立的現狀。這是「超生」者淪為「砧板上的肉」的更宏觀的原因。新快報2010年4月10日,發表時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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