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01400669X/2008-00104 生成日期 2008-1-31 公開日期 2008-01-31
文件編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發布機構 無錫市國土資源局 公開形式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 面向全社會
有效期 長期 公開程序
主題(一級) 國土資源、能源 主題(二級) 土地 體裁 其他
關鍵詞 管理,土地,機關,總結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罰依據

1、土地違法案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土地復墾規定2、土地違法案件辦理程序一、受理和立案a、審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條件。b、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呈報表》,經局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 二、調查和處理a、指派承辦人,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b、經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c、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d、認定案件依法要進行政處理的,向當事人發出《土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e、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情況召開土地行政處罰聽證會及做出對其申訴情況的審議。 三、送達和執行1、《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2、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處罰決定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後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法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行政建議和司法移送a、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發出《行政處分建議書》,並附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b、認定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案件及時移送檢查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結案承辦人在案件處理結束後,寫出結案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簽字後立卷歸檔。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3、土地違法案件辦理時限辦理土地違法案件應在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期限,一般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1、礦產案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土地違法案件辦理程序一、受理和立案a、審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條件。b、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填寫《礦產違法案件呈報表》,經局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 二、調查和處理a、指派承辦人,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b、經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發出《責令停止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c、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礦產違法案件調查報告》。d、認定案件依法要進行政處理的,向當事人發出《礦產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礦產行政處罰告知書》。e、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情況召開土地行政處罰聽證會及做出對其申訴情況的審議。 三、送達和執行1、《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2、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處罰決定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後提出《礦產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法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行政建議和司法移送a、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發出《行政處分建議書》,並附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b、認定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案件及時移送檢查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結案承辦人在案件處理結束後,寫出結案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簽字後立卷歸檔。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3、土地違法案件辦理時限辦理礦產違法案件一般應在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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