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貨幣的借貸。就經濟主體來講,金融實現的是資源的跨時配置。就整個經濟體來講,金融是在空間上配置資源。金融工具是貨幣的道具,貨幣是實物的道具。金融以錢來推動經濟。

銀行是整個金融體系的基礎。無論是市場主導型的金融體系,還是銀行主導型的金融體系,銀行不僅是商業組織,它還是是整個金融體系的基礎設施。因為,貨幣是銀行提供的,支付結算體系是銀行提供的,各式各樣花裏胡哨的金融遊戲,最終都要到銀行體系裏了結,到銀行體系結算,將錢存在銀行賬戶裏。說銀行是整個金融體系的本,不過分。

區分傳統金融和現代金融。

如果找一個節點,用貨幣金融史上,銀行貨幣取代金屬貨幣,以及其背後的貨幣金融制度變遷為分界,可以把金融分為傳統金融和現代金融。

拿銀行的業務為例,在金屬貨幣流通時期,銀行以及銀行這一類的機構,諸如錢莊、票號等,都是自己有錢了,才能向外發放貸款。我們稱這類金融業務為傳統金融。傳統金融活動的規模,以存量資金為前提,傳統金融的作用是「有錢用在刀刃上」,引導資源合理配置。

在銀行貨幣流通時期,銀行的債務憑證就是貨幣,銀行可以主動負債,可以「憑空」發放貸款,然後形成存款。由於銀行自身資產負債表的變化,銀行可以通過信貸形式(或債務形式)向市場提供流通和支付手段,銀行的貸款業務創造了存款貨幣,我們稱這類業務為現代金融。現代金融活動的規模,理論上以社會信用需求量為前提,金融的作用,除了引導資源合理配置外,還可促進資源的有效發掘與利用,促進經濟增長。

傳統金融是一個相對封閉的體系,而現代金融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傳統金融運行的門檻較低,有錢便可放貸,人人可為之。而現代金融的門檻較高,現代金融背後,是體系化的規則、契約、制度、文化等等。是法律、規則、契約以及市場文化,支撐著現代金融。

改革開放已經走過四十年。如果說這四十年,有什麼重大變化,放在數千年中華文明史上來考量,就是現代金融。這玩意兒我們老祖宗的歷史上沒有。

有文字記載,中國就有借貸。《周禮》上就有記載。幾千年來,借貸在中國歷史上綿延不斷,甚至可以追溯到西漢時,已經有專門從事借貸的機構。但那些都是傳統金融的範疇。最早出現在中國宋代的紙幣,顯然也不是銀行貨幣。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迅速建立起來的現代金融體系,尚未成型便被抗戰和解放戰爭吞沒,除製造了人類歷史駭人聽聞的通貨膨脹外,很快便隨著新中國的成立,銷聲匿跡了。不算數。新中國成立後,銀行只是出納機關,財政的附庸。

真正的現代金融,在中國,起始於改革開放。

現代金融的起源,在西方,大概在17世紀。人家是400年的發展史,我們是40年。所以,不應對中國當前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治理,有過多的抱怨。當然,也不要對我們的金融在國際市場上的表現,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比如人民幣國際化、某某國際化什麼的。否則,面對一個泥足巨人,希望它經風受雨,是不負責任的。

插個話。一般來講,財政和金融,各有各的路數,不宜放在一起比較的。但在中國是個例外。國有金融制度安排,使國有金融成為政府的錢袋子。金融和財政一起,是政府的兩個錢袋子,左口袋和右口袋,當然可以調劑使用,也可以混著使用。哪個口袋用著方便,就順便多用一些,也是人之常情。

想想前幾天,有關部門的有關人士,關於財政與金融關係的爭論,著實是太認真了些。按捺不住。其實他們的前輩,那些高明的領導,早就釋然了。他們甚至在國外同行面前吹噓貨幣銀行的奧祕,得意其內,忘形於外,似在目前。

也難怪他們得意。在改革開放初期,現代金融是出了大力的。功不可沒。

改革開放初期,銀行系統的資源配置能力迅速上升。如果用1979年國內信貸為基數,到1991年,12年間,銀行機構的信貸餘額增長了20多倍,平均每年遞增22.37%。同期GDP名義值平均每年增速為17.3%(按不變價為9.67%)。而同期財政收入平均每年增速約11%。按名義值計,同期銀行信貸每年增速,超過名義GDP的5個百分點。而同期財政收入每年增速,低於名義GDP的6個百分點。

如果算絕對值,用年度財政收入與年度信貸增量比較。1979年,財政收入為1068億,當年信貸增長為192億,金融增量佔財政收入的比例為18%。到1995年,財政收入為6200億,而同期信貸增量為10600億,金融增量佔財政收入的比例為171%。年度信貸增量超過同期財政收入,是一個重要的經濟特徵,中國的經濟學家好像沒有關注到這一點。其實,這是一個很過分的數字,世界上主要國家,在經濟正常的年分裏,似乎沒有國家信貸增量超過同期財政收入的情況。印象中,日本在經濟成長期,金融增量佔財政收入的比例,最高達到80%左右,而美國,這一數字最高值在50%左右。

我們知道,銀行的錢是「憑空」來的,俗稱央行印票子。印多了就會發生通貨膨脹,這是客觀規律。改革開放開始後的前15年,雖然在1985、1988、1994發生了幾次明顯的通貨膨脹,但總體上,物價形勢可控,且較快地平復下來。印了這麼多的票子,沒有發生惡性通貨膨脹,原因主要有兩條。一是我國改革的初始條件中,與其他類似國家(前蘇聯東歐國家)不同,改革初期,我國經濟處於一種低貨幣化的狀態。比如,俄羅斯1990年時M2/GDP為100%,我國1978年時這一數字為25%。這一特殊國情的政策含義是,貨幣超額發行而無過大通貨膨脹壓力。二是改革開放釋放的生產力,GDP快速增長,迅速吸納了市場上多餘的貨幣。

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增量超過財政收入的情況,從1990年開始,一直到1999年才扭轉過來,大約10年時間。此後,個別年份(2003年、2009年)外,財政收入維持了大於銀行信貸增量的較為正常的狀態。大家可以觀察,如果後續再有信貸增量大於當年財政收入的情況,接下來發生惡性通貨膨脹的概率,很大。

客觀地講,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特別是市場化的早期,相對充裕的貨幣供給,對於發現市場機會、促成市場交易達成,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因為那個時候的市場面對著更大的不確定性,更不完備的合同,不完善的法律和執法等,缺少中介,沒有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貨幣的及時出現,面對面即時結清,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人們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擔憂,有利於人們果斷抓住瞬息萬變的市場機會。缺少貨幣,就沒有辦法去活躍經過文革洗劫早已千瘡百孔的市場。所以說,改革初期人民銀行以信用貸款方式向專業銀行投放基礎貨幣,專業銀行以執行信貸計劃的方式向國有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再以國有企業採購和發放工資渠道流向社會。相對充裕的貨幣供給,客觀上起到了活躍市場、促進經濟快速增長的作用。

在這個過程中,金融業實現了大發展。用M2/GDP衡量,1990年為81.92%,1995年接近100%,2010年達到180.78%,2015年為205.75%。貨幣供應(金融資產)擴張速度,遠遠快於GDP增長速度。四十年來,特別是近二十多年來,業務量的快速擴張以及剛性保護的利差收入,金融業表現搶眼。金融業玩兒的很嗨,金融成為大家仰慕的焦點。稍有實力的央企,都有金融板塊;不少領導家的孩子,都在金融從業。

近兩年來,這種狀態有轉變的跡象。

社會輿論喧鬧一時,說是互聯網金融和支付寶等將替代銀行。馬雲曾經講,「銀行不改變,支付寶就改變銀行。」那是他不懂事。他不知道,支付寶等寄生在銀行機構、以及以銀行為主體的現代金融基礎設施之上。宿主沒有了,寄生者還能活嗎?

反問一下。如果技術應用能夠提高效率,銀行等金融機構會比任何機構都有優勢和能力,將先進的技術裝配到它們的業務條線上去。希望技術進步取代銀行等金融機構,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金融越來越多的暮氣,老大不堪之勢,不是也不可能是互聯網帶來的。

金融的核心是契約、規則、制度,是法制。

簡單地講,金融就是一個人將自己的東西借給了另一個人,後者承諾將來償還。只有在前者預期到後者能夠到期償還本息的情況下,這筆業務才能發生。如何讓有錢人能夠確信借款人能夠到期還本付息呢?熟人社會需要經驗,更大的範圍則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

現代金融的奧祕,有一部分是,初始放貸人可能沒有錢,但它們還是可以通過現代金融制度,通過貸款創造出存款(銀行貨幣)來。顯然,限制它們「無中生有」的能力,更需要強有力的法律和完善的制度。

現代金融的便利性,基於各種場景下,債權債務關係形成的各種合約(金融工具),能夠在市場上轉讓交易。這些需要更為複雜的法律和制度架構。

沒有周全的制度、鐵一般的紀律、必須執行的契約、嚴格的執法,就不會有現代金融。

但是,中國在金融方面的法律和治理,與其龐大的金融體量,似乎對不上。舉個例子,倫敦金融城的從業人員中,從事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中介支持性服務的人員,佔倫敦金融城從業人員總量的23%左右。而北京金融街這一比例是3%左右。倫敦金融城管理的金融機構資產總量約為8萬億英鎊,北京金融街管理的金融機構資產近100萬億人民幣,北京略大於倫敦。同樣的體量,相關領域從業人員數量上的巨大差距,正好說明,我們的金融市場上秩序的維繫,依靠法律和契約的程度,遠遠低於國際水準。是什麼替代了法律和契約治理,在維繫我們龐大的金融市場秩序呢?大家都心知肚明。是政策和行政權威。發生了糾紛和爭議了怎麼辦?在英國主要依靠仲裁和法院,而在中國可能主要依靠上級領導或主管部門開會解決。誰官大誰說了算,誰能把話講得更圓誰便有可能獲得更多的支持,這大概是我們這裡糾紛解決通行的規則。

這是有歷史傳統的。

彭慕蘭在《大分流》中,涉及到東西之間的金融分岔處。在應對戰爭需要的財政需求解決方面,南宋政府通過發行紙幣解決,而西方國家卻在尋求不斷改進債券發行。這二者之間的根本區別是,紙幣不用償還、回收,而債券需要還本付息。紙幣依靠政府的行政權威,簡便易行。債券雖然同樣依靠政府的信用,但它還要受到法律和市場紀律的約束,複雜且大家不易買賬。相信在中國古代皇帝眼裡,能直接伸手拿到世上有的他們想要的東西,向民間借債這種丟份兒且麻煩的事,他們連想都不會想的。中世紀後期,歐洲和中國各自的金融技術,造就了不同的金融制度與市場文化。在此後的幾百年裏,一個發生了工業革命,走向現代化,另一個在傳統裏繼續打轉轉兒。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過程中,金融法制建設也是可圈可點。

改革初期的金融法制建設,以急用先行為特點。1983年國務院發布《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確立中央銀行制度。隨後《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儲蓄管理條例》、《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相繼出臺。

為適應建立現代金融體系的需要,1995年相繼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998年通過了《證券法》, 2001年通過了《信託法》。這一時期國務院也陸續制定發布了《外匯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等。

2003年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反洗錢法》先後頒布,一些前期公佈的法律如《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外匯管理條例》等先後修改。後來又於2013年出臺了《徵信業管理條例》,2014年出臺了《存款保險條例》。

如果說中國的金融立法已經能夠撐起現代金融體系的框架,不知道業界是否認可。事實是,近幾年金融立法的步伐好似慢了下來。一些基本的金融行為,至今仍缺乏法律規範。比如《放貸人條例》,一波多折,多少年過去了,至今仍沒有出臺。什麼原因,不清楚。

我們是否需要耐心?

作為學生,我們有現成的發達國家的經驗可以參考,有捷徑可走。但是,一個大國,要用幾十年的時間走過別人幾百年裏走過的路程,難度可想而知。在金融立法的成績光環下,也露出一些小問題。比如,沿用部門立法習慣,金融立法也是行政部門主導,與市場需求有一定的距離。金融法律比較寬泛和粗線條,執法機構權力過大,對金融機構保護過多,對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關注和保護不夠。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備,一些新的現象和一些老的問題沒有適用法律。

總要有權威,提供秩序,以維持金融市場正常運行。當基於法律的制度缺位時,基於行政力量的秩序提供者,政策,以及政策背後的行政權威,自然替代了法律和制度。

政策與制度比較,一是政策可因時因地而宜,政策易變,設想一種遊戲,規則經常變,這樣的遊戲還會有人玩嗎?沒效率。二是政策易被有權者機會主義行事,籍政策之名行偷竊之實,不公平。三是政策替代法律和制度,只能是權宜之計,長久下去,是非常危險的。

我國金融業快速發展壯大,是在政府主導下,政府信用背書下實現的。政府主導金融發展,國際上有成功案例,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自己也有不少成功案例。比如1999-2006年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安排。1999年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時,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實行政策性剝離,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接收。到2004-2005年期間,採取的方式是國有銀行政策性剝離,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接收、自負盈虧。後來實行國有銀行商業化剝離,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購買、自負盈虧。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實現市場化。為後來十餘年銀行以及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行政手段和政策是有必要的,甚至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需要清醒地認識到,行政資源和政策資源的運用,是為推動更加深入徹底的市場化爭取空間,是權宜之計。否則,現代金融市場和金融活動,如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資源,依靠個人經驗、知識、判斷和管理,江郎才盡、力不從心,早晚的事。

觀一葉而知秋。這段時間,像無還本續貸、地方政府債風險權重從20%調降至0等舉措,如果等不來後續的制度改進,就很能讓市場樂觀面對。

改革四十年,金融方面也是人物輩出。俗話講,法行人從法,法敗法從人。當前建立和完善各項金融法律和制度,還是得靠人。像朱鎔基總理當年那些金融前輩,不少還是值得景仰的。

驀然回首,無可名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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