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廣西住建廳召開2019年全區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

南國早報客戶端的新聞報道是:“住建部門要求,今年,全區各市要嚴格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不得以任何名義放鬆或變相放鬆調控”。“自治區也將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和評價考覈,對工作不力、市場波動大、未能實現調控目標的城市堅決約談問責”。

中新網的新聞報道是:“2019年,廣西將推進房地產長效機制建設,以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爲目標,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和評價考覈,對工作不力、市場波動大、未能實現調控目標的城市堅決約談問責”。

毫無疑問,2019年廣西樓市必須是穩字當頭,北海也不例外。

怎麼保持穩定?繼續嚴格執行以往調控措施,“不得以任何名義放鬆或變相放鬆調控”。

那麼,北海現在還在實行哪些樓市調控措施?

1、購房資格

2017年9月30日,北海市住建局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補充通知》(北建房[2017]232號),規定:非本市戶籍的居民,限制在北海市轄區(不含合浦縣、鐵山港區)範圍內購買第二套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注:新建商品住房俗稱“一手房”,存量住房是“二手房”。北海市轄三區一縣:海城區、銀海區限購,鐵山港區和合浦縣不限購。

北海是個人限購,這跟其它地方以“家庭”限購不同。另外,北海也沒有必須社保或繳納個稅的限制條件。

2、銷售價格

2017年5月1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北政發〔2017〕1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時,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同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備商品房房源和價格,嚴格對“一房一價”進行公示並公開銷售。房源和價格經報備後不得上漲,需要調整價格的,必須重新備案。

2017年6月26日,北海市住建局在《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的通知》(北建房〔2017〕151號)強調:“嚴格實行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新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房源價格經備案後方可申辦預售許可;已經在售的商品房需要調整提高銷售價格的,經備案後方可按調整後的價格銷售;商品房價格一經備案,原則上半年內不得調整”。

2017年11月14日,北海市住建局發出《關於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的通知》(北建房〔2017〕265號),再次強調:“本市轄區(不含合浦縣)範圍內所有在售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現房)銷售價格全面實行備案管理”。“已經價格備案的商品房不得高於備案價格對外銷售,未經價格備案的商品房不得對外銷售”。

注:強調房價備案之後,北海房價不再包含裝修費用,樓盤備案價格僅是毛坯房價。購房合同裏面所載明的房屋價格僅指毛坯房價,且不得高於備案價格。

但如果開發商一定要銷售價格超過備案價格呢?做法是將銷售價格分拆。銷售價格=備案價格+裝修價格,或者銷售價格=備案價格+其它費用(如團購費),或者銷售價格=備案價格+裝修價格+其它費用。

之所以弄得這麼複雜,是因爲裝修價格也有限制:

2017年12月12日,北海市住建局印發《北海市商品住房全裝修分級指南》(北建房〔2017〕294號),明確規定:“商品住房全裝修分爲A、B、C三個等級,以建築面積計算,其中A級全裝修價格區間爲1500-2500元/㎡、B級全裝修價格區間爲800-1500元/㎡、C級全裝修價格不應超過800元/㎡”。

2018年上半年由於海南全島限購,大批購房人涌入北海,房價不斷攀升,價外收費也愈演愈烈。

2018年5月8日,北海市住建局發出通告(北建房[2018]120號),明確規定:

“商品房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備案價格進行銷售;商品房銷售企業不得以團購費、誠意金、指標費等名義收取商品房買賣合同價款以外的費用。”

“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對外銷售,不得以內部認購、預定、合作開發等形式收取任何費用或簽訂認購協議書;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必須在10日內公開全部房源並對外進行銷售;已查封、抵押的商品房不得銷售”。

3、合同備案

2017年5月1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北政發〔2017〕1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商品房預購人申請預購商品房撤銷備案的,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覈符合條件後允許撤銷備案,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再次申請該預售商品房的備案,必須在完成房屋的不動產初始登記後方可銷售。

2017年6月26日,北海市住建局在《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的通知》(北建房〔2017〕151號)再次強調:“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的,同時撤銷簽約狀態,並註銷其預售許可,不得再次對外簽約預售,待其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方可進行現房銷售”。

注:限制合同備案撤消有效地遏制了炒房行爲。但也產生了一種現象: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後,開發商可能遲遲不拿合同去備案。因爲網籤可以撤消,但備案一旦撤消之後就要等到現房才能出售。

2017年10月20日,北海市住建局發出《關於加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管理的通知》(北建房〔2017〕243號),要求開發商“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否則“承購人可持身份證明材料、《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向北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代爲申請辦理”。

2017年12月7日,北海市政府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銷售管理的通知》(北政發〔2017〕42號),進一步強調:“申請註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的,同時撤銷網籤狀態,註銷所涉及房源統一對外銷售,重新銷售的價格不得高於上次合同備案價格”。

4、商品住房轉讓

2017年5月1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北政發〔2017〕16號),規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凡在我市(不含合浦縣)新購買第二套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須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二年後方可轉讓”。

2017年6月26日,北海市住建局在《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的通知》(北建房〔2017〕151號)補充:“凡2017年5月19日後簽約購買的第二套及以上套數商品住房,均視爲二套及以上套數,該房屋在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滿2年後方可轉讓”。

2017年9月30日,北海市住建局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補充通知》(北建房[2017]232號),規定:“新購買第二套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兩年後方可轉讓,新購買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五年後方可轉讓”。

注:上述所有規定,都是強調“證滿X年”,並不是從購房發票開具之日或契稅繳納之日起算。

注意限制的都是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對第一套房並不加以時間限制。由於外地人在海城區和銀海區只限購住房一套,這套房拿證後可隨時轉讓,不受“證滿X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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