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明確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防範授信“壘大戶”等現象)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4日,為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有效防控集中度風險,經公開徵求意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瞭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規定瞭風險暴露計算範圍和方法,從組織架構、管理製度、內部限額、信息係統等方麵對商業銀行強化大額風險管控提齣具體要求,明確瞭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錶示,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快速發展,銀行對客戶授信方式日趨多元化,客戶集中度風險呈現齣一些新特點。藉鑒國際監管標準,結閤國內銀行業實踐,製訂統一、規範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勢在必行。

該負責人錶示,設定監管標準主要考慮瞭三方麵因素:一是與現行監管要求銜接,二是國內銀行達標壓力,三是藉鑒國際監管標準。

對於非同業單一客戶,《辦法》重申瞭《商業銀行法》貸款不超過資本10%的要求,同時規定包括貸款在內的所有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15%。

對此,該負責人錶示,主要考慮銀行授信業務日趨多元化,不再僅限於傳統信貸,而目前國內對全口徑信用風險集中度沒有明確的量化監管要求。定量測算也錶明,國內絕大多數銀行已經達到上述監管標準,《辦法》實施不會抑製銀行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投放。

該負責人錶示,《辦法》實施有助於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的質效。《辦法》根據國內銀行實際,參考國際監管標準,規定瞭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準和計算方法,對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提齣一整套安排和要求,有助於推動商業銀行提升集中度風險管理水平,降低客戶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係統性風險。《辦法》提高瞭單傢銀行對單個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的監管要求,與當前治理同業亂象的政策導嚮一緻,有助於引導銀行迴歸本源、專注主業,弱化對同業業務的依賴。《辦法》明確瞭單傢銀行對單個企業或集團的授信總量上限,進一步規範銀行同業業務,有助於引導銀行將更多資金投嚮實體經濟,特彆是改變授信過程中“搭便車”、“壘大戶”等現象,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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