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籬笆」紮緊:權不好使 錢不好用

來源: 工人日報 | 2014-11-08 10:36 | 作者: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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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司法部副部長張蘇軍在國務院新聞辦召開的推進司法行政體制改革工作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在監獄系統內完成了對職務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三類罪犯」服刑者的全數複查,特別是對於保外就醫的,每一個都須在指定醫院進行複查,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堅決依法收監,切實依法規範監獄包括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在內的各項執法工作。

在此之前的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發《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五號文件),要求對被判重刑的職務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三類罪犯」服刑者,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標準。落馬官員逃避刑罰成為此舉重點打擊的領域。

減刑、假釋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體現,對於鼓勵罪犯改造、促進罪犯回歸社會有重要意義。但近年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被一些落馬服刑官員「盯」上,成為他們提前走出牢門、獲得相對自由的手段。

「三類罪犯」違法減刑、假釋頻現

「近年來,媒體披露的一些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案件確實存在。」張蘇軍表示,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監獄在執法過程中客觀存在需要改進的方面。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透露,今年開始的專項檢察活動中,「三類罪犯」存在問題突出,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有的罪犯採取假計分、假立功、假鑒定等手段違法獲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5年,死刑緩期2年的執行期間尚不包括在內;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被判死緩或無期徒刑的貪腐官員通過違法減刑或假釋,實際刑期相對更少。根據最高檢公佈的案例,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總裁張海,2007年因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張海利用假立功材料並指使他人為其虛假申報實用新型專利,兩次獲得減刑,並於2011年1月被釋放。

目前,韶關市中級法院已依法撤銷了對張海的兩次減刑裁定,因張海已逃往境外,有關部門正在啟動追捕和引渡程序。

2011年,廣東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黃少雄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3月,廣東省高院網公示的擬減名單顯示,揭陽監獄提請為其減至有期徒刑18年。該申請被法院退回,意味著黃少雄將在獄中「多待會兒」。今年以來,關於嚴格執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一系列監管措施,讓想要通過以權「贖身」、花錢「買刑」提前出獄的服刑官員日子變得難熬。

今年1月中旬,廣東省高院在其網站上公示了受理刑罰執行機關(監獄)提請對733名罪犯減刑的案件。5月初,該院網站對這733名提請減刑的罪犯的裁定結果進行了公示,其中11人被裁定不予減刑,其中包括黃少雄。

袁其國對此表示,長期以來,在服刑期間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一般不對公眾公開,存在極易滋生腐敗的空間,並引發公眾對腐敗的猜疑和想像。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法院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以及個別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導致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屢有發生。

出臺新規扎牢「籬笆」

「五號文件」明確規定,擬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此外,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按照「五號文件」的新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最低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有專家分析指出,這樣一來,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減刑條件,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

「五號文件」出臺後,司法部、兩高會同相關部門繼續制定細則。今年8月,最高檢制定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規定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逐一建檔審查;對保外就醫者重新體檢。

根據最高檢今年8月份的通報,全國檢察機關已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76人。

「剛剛出臺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是貫徹『五號文件』的重要舉措,使得監獄內部做基礎工作的減刑、假釋工作的條件、標準、程序更加明確、嚴格。」張蘇軍表示,「將積極推行獄務公開試點,對涉及到減刑、假釋計分考覈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促進減刑、假釋工作更加科學、規範。」

典型案例

●案件

2009年7月,廣東省江門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林崇中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羈押期間,河源市看守所政治教導員塗亞造、醫務室負責人吳景衛串通河源市人民醫院醫生蔣愛忠和張明傑,製作高血壓等疾病的虛假鑒定材料。河源中院據此對林崇中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處理

塗亞造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吳景衛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林崇中已於2010年12月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

●案件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初,江蘇省通州監獄九監區原監區長施健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服刑罪犯親屬和業務單位負責人賄賂,違反罪犯計分考覈獎罰、特定崗位罪犯管理等規定,弄虛作假,為有關服刑罪犯報請減刑、假釋。

●處理

2014年7月29日,海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判處被告人施健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上繳國庫。(本報記者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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