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拓寬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渠道,推進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工作社會聯動,促進平安唐山、法治唐山建設,服務唐山創新發展,近日,市中院與市婦聯聯合出臺《關於建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本《規定》共計13條,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一、建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組織構架、隊伍管理工作機制。《規定》明確:一是市中院與市婦聯建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整合審判資源和婦聯組織資源,共同化解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二是市中院確定本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作爲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業務庭,市婦聯確定婦女兒童權益部作爲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業務部門,負責工作聯繫、協調、指導、數據交換等事宜,並分別指定1名工作人員作爲聯絡員。三是建立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隊伍管理制度。(1)建立選拔上崗制度。參與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由市婦聯選拔指派上崗。(2)建立培訓制度。市中院定期選派業務素質好、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對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進行法律培訓、業務指導,不斷提高調解員隊伍法律能力水平。(3)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市婦聯對參與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的調解員定期考覈評價,對錶現突出的給予表彰,符合條件的作爲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對不適合調解員工作的,及時調整出調解員隊伍。

  二、建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對接聯動銜接工作機制。《規定》明確四種對接聯動銜接方式:一是對於已經登記立案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經市中院業務庭或者訴前調解機構引導,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委託市婦聯指派婦聯幹部或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進行調解;二是對已經進入訴訟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市中院業務庭根據案情需要,可以邀請市婦聯指派婦聯幹部或婚姻家庭調解員參與調解;三是在調解重大疑難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時,市婦聯可向市中院提出諮詢,市中院依法給予指導。對調解後可能進入訴訟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市婦聯及時向市中院通報相關信息。四是對於調解成功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由市婦聯調解員爲雙方當事人出具和解協議書。如當事人需要法院確認,可告知雙方當事人向相關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合格後,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確認。

  三、建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導保障工作機制。《規定》明確四項內容:一是在訴訟調解過程中,如發現涉嫌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等侵權情形的,市中院應及時向市婦聯通報情況,指導幫助被侵害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依法懲處侵權行爲;二是對經濟困難或遭受暴力侵害和侵權侵害的婦女兒童,積極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三是加強心理諮詢工作,引導當事人陽光心態、理性地面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四是市中院、市婦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普法宣傳活動,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濃厚氛圍。

  《規定》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法院、婦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建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文字:高曉明

  編輯:王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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