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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有恨嗎?要說沒有是騙人的!」陳小姐無奈地說起家族往事。

 

「媽媽連生了4個女兒,婆沒給她好臉色過。好不容易生了弟弟,沒多久爸爸就離開了。

 

家裡的經濟是婆管,所有人賺錢都要上繳給婆。家裡喫的、用的、喝的,一律弟弟優先。

 

女兒們都要早早出來工作賺錢供弟弟出國唸博士,我大姐還因此過勞瘁死。」

 

 

這一切為的都是要讓弟弟有成就,為我們家爭光。

 

值得嗎?

 

弟弟畢業後在國外工作,娶妻生子,卻再也沒有回來臺灣看過任何家人。

 

「那年代有很多不得已,我們也沒怨弟弟,但是對媽媽不聞不問,真的不能諒解。」陳小姐談起媽媽這幾年數次危險進出醫院,弟弟卻沒任何表示。

 

每次通知弟弟都是叫我們看著辦。到後來,我們也懶得通知了。

 

82歲的陳媽媽雖然身體不佳,頭腦可是很清楚。一開始誤以為兒子有苦衷,漸漸地也失去盼望了。

 

近幾年,陳家老家的地翻了好幾倍,目前價值不斐。

 

 

陳媽媽覺得女兒們對這個家的的付出也夠了,等百年之後應該要讓女兒們有所回報。

 

大女兒的瘁死讓陳媽媽心痛不已,而兒子如此不孝,她不想將財產留給兒子。

 

不想分財產給不孝子,該怎麼辦呢?

 

「以後我的財產,都不要給某某人繼承」這樣交待一句話,就夠了嗎?

 

民法有處理不孝子女,不讓她們繼承的方法: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喪失其繼承權」

 

法院認為:「身體上的毆打或是精神上的痛苦都算是這裡講的重大侮辱或虐待」

 

但是還必須要「父母親有事先表示」

 

如果只有對家屬說,算數嗎?可以算數,但是未來的證明會比較困難!

 

像陳媽媽如果只是對女兒們這麼說,就算所有的女兒們都知道,但因為女兒也是繼承人的關係,容易有爭議。尤其當繼承金額龐大時,更容易出現爭產糾紛。

 

陳媽媽要是真的想清楚了,可以先立遺囑,在裡面寫明相關排除繼承權的事實及意願!

 

排除繼承權之後,是不受特留份限制的,就可以一毛都不給了!

 

本文法律諮詢:臺北明恩法律事務所 吳挺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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