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女律師林小青被檢方指控涉嫌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系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在4月9日、10日的庭審中,17名被告人中16人當庭認罪,林小青一人沒有認罪。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2017年9月,受北京大成(西寧)律師事務所指派,林小青成爲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一份《起訴書》顯示:2017年5月,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在非法從事汽車抵押貸款業務過程中,形成魏某偉、林某健等爲首要分子,揭某虹、林小青等爲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採用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訴訟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

  涉案律師林小青

  檢方指出,林小青作爲該公司法律顧問,曾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對被害人羅某實施敲詐勒索。在共同犯罪中,林小青等人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檢方指控,林小青涉嫌詐騙罪及敲詐勒索罪,系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

  4月9日、10日,該案在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庭未宣判。

  林小青的辯護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從始至終,林小青都沒有認罪。她和涉案公司之間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爲,客觀上未隱瞞真相,主觀上無非法佔有的目的,非“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

  4月13日下午,林小青首度迴應紅星新聞記者稱:“此時此刻,我仍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期待法院的公正判決。”

  公訴人在法庭上

  檢方指控:

  律師名牌對涉惡集團有幫助作用

  4月11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信公衆號發表題爲《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全省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訴》的文章。其中稱,該案涉及被害人463人,違法所得700餘萬元,系青海省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案件;17名被告人中16人當庭認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在《起訴書》中,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稱,經審查查明,2017年5月,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宋某舟、林某健等通過公開招聘、熟人介紹糾集被告人揭某虹、林小青等人,在非法從事汽車抵押貸款業務過程中,形成了以魏某偉、林某健、宋某舟爲首要分子,揭某虹、林小青等爲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採用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訴訟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其中,林小青爲涉案公司法律顧問,曾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對一受害人羅某實施敲詐勒索。

  檢方指出,林小青作爲法律顧問,應認識到該公司超範圍經營放貸、利息在本金中扣除、高額索要利息等是違法行爲;其與涉案公司簽訂的《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也曾寫明,“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參與調解”,這表明林小青明知公司在催收中會有打架鬥毆的違法行爲,並參與調解;另涉案公司曾將林小青作爲法律顧問的名牌擺放在該公司催收部,對內部員工和外部客戶產生心理“強製作用”,這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起到了幫助作用。

  最終,檢方指控,林小青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通過訴訟勒索被害人羅某,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大成律所:

  不能證明涉案律師構成犯罪

  網傳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曾就林小青因律師執業行爲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一事作內部通報。紅星新聞從大成律師事務所多名律師處證實,通報文件屬實。

  文件顯示,2017年9月,北京大成(西寧)律師事務所與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指派林小青爲該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該客戶來源系通過電話諮詢”。

  通報文件稱,林小青因向“惡勢力犯罪集團”提供過法律諮詢和代理訴訟等法律服務,被公訴機關認定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並因此承擔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刑事法律責任。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指出,接受委託後,林小青未介入該公司業務模式的設計和運營管理,也未對該貸款業務模式提供法律諮詢。林小青爲該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只限於爲個別債務糾紛的解決提供諮詢意見。服務期間,林小青曾代表客戶爲訴訟爭議案件提供代理服務,最終該案以雙方當事人和解結案。“以上事實不能證明林小青參與‘惡勢力犯罪集團’並構成犯罪。”

  青海省律師協會同意西寧市律師協會針對該案的意見

  涉案律師:

  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法庭審理階段,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即委派西寧分所邢志律師及總所徐平律師爲林小青做無罪辯護。

  青海省律師協會發文,同意西寧市律師協會關於對林小青辯護人對其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一案做無罪辯護的意見。

  在《辯護意見書》中,兩位律師認爲,任何人都有委託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權利,即便對於可能犯罪的人、涉嫌犯罪的人、已經被司法機關認定犯罪的人,也有權利通過委託律師來維護其自己認爲的合法權益;對於受託方律師這一端而言,無論其當事人是否犯罪,無論律師是否已經明知其當事人正在犯罪,只要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本身符合法律規定,律師的行爲就是合法的。

  辯護律師稱,林小青與涉案公司之間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爲,客觀上未隱瞞真相,主觀上無非法佔有的目的,非“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

  《辯護意見書》顯示,在簽訂合同之後,林小青參與到涉案公司的事務有:因公司員工意圖開走一個債務人抵押的車輛和債務人發生爭執而報警,應公司要求,到派出所參與調解;爲公司代書過一個起訴債務人薛世勇的民事訴狀(未發出);草擬過致債務人王若翔的催款律師函(未發出);參與該案受害人之一羅某起訴涉案公司的應訴,以及代理公司對羅某的起訴。辯護律師認爲,林小青的上述行爲,是一個律師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行爲,而非犯罪。

  該案目前尚未宣判。4月13日,仍在取保候審中的林小青首度迴應紅星新聞稱:“此時此刻,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期待法院的公正判決。”

  引發爭議

  涉案律師是否適用律師執業豁免

  林小青一案引起了極大關注,同時也引發爭議。

  北京理工大學徐昕教授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案是一個標誌性案件,律師執業豁免是法治的底線,突破這底線就相當於廢除律師制度。

  庭審時,檢方指出,關於律師執業豁免,《律師法》只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這裏只涉及委託人“不願意泄露的情況和信息”,不是指委託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對於委託人的犯罪行爲,並不存在這樣的執業豁免。

  但林小青的辯護律師指出,《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全文是:“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委託人不願意泄露的事情和信息”當然包括其可能的犯罪事實,所以法律規定只有在委託人的犯罪事實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時,律師才從保密義務中豁免,對於委託人的其他犯罪行爲,除非委託人自首,律師必須爲委託人保守祕密。

  一知名法律博主通過認證微博稱,《刑法》規定了敲詐勒索罪,只要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爲就可。前提是佔有的爲非法利益,而不是合法利益;手段很多,檢舉揭發、提起訴訟等合法手段都不可豁免。所以律師如果參與以訴訟爲要挾,可以成爲敲詐勒索共犯。此外,如果律師參與了爲其代理的公司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訴訟,可能會涉及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妨礙作證等多項罪名。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春

  編輯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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