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增加124種

新法將具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原來條例規定的114種增加至238種,把現在存在的和將來可能發生的一些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全部納入其中。此外,新法還充分體現了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及特殊群體的保護,體現了人文關懷。如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恐怖、殘忍表演的行為;脅迫、誘騙、利用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為都要嚴懲;對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60周歲以上的人要加重處罰。

新增加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利用邪教、會道門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強迫他人勞動;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以滋擾他人的方式進行乞討;猥褻他人、在公共場所赤身裸體;強迫交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沖闖警戒線、警戒區;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違反房屋出租管理規定;違法停放屍體;製造雜訊干擾他人生活;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

保護性措施約束醉酒者

民警應當對醉酒者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實踐中應當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方法控制其身體或者行為,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有條件的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應當對約束的過程進行錄像,必要時可以作為依法約束的證據資料。

拘留最長不超過20天

舊《條例》對拘留處罰合併執行沒有規定上限,從前往往將決定的每個拘留處罰期限進行簡單相加,一般都超過30日。由於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處罰,應當對其適用予以嚴格限制,故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對行政拘留的合併執行日期作了限制,最長不超過20天。

對老、幼、孕不執行拘留

新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不進行行政拘留。雖然規定對上述人群不執行行政拘留,但這四種對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公安機關仍應當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只是該行政拘留不實際執行。

被處罰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新法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行為人的意見,並不得因其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訊問」變「詢問」時間有限制

新法將《條例》中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訊問查證」改為「詢問查證」;同時,明確規定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8小時,只有情況複雜,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才可以延長到24小時。

詢問查證的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一次詢問查證持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即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帶至公安機關或者指定地點到詢問查證結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離開公安機關的時間總計不超過8小時,具體起算時間應當從其到案時計算,而不應從向被傳喚人出示《傳喚證》算起。

被拘人不再掏生活費

舊條例規定,行政拘留人員在拘留期間,其伙食費由自己負擔,而新法中廢除了這項規定。從3月1日起,公安機關各拘留所不得再向被拘留人收取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為確保新法的執行,各地公安機關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請,將拘留所的必需經費統一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由地方財政列支並予以保障。

處罰種類增加數額提高

舊的《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僅有警告、罰款和拘留三種。新法增加了吊銷由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同時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的處罰。

舊的《條例》規定的罰款,除對「黃、賭、毒」等行為可以處以最高3000元或者5000元的罰款以外,對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罰款處罰僅為1元至200元。新法對個人的罰款數額提高到50元至5000元。

50元以下罰款當場收繳

新法第104條對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在當地無固定居所,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當場處以50元以下罰款。這一規定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便利,而且有利於提高辦事效率,體現了現代行政法的便民和高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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