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法院處理具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一般是債務人和擔保人誰有財產執行誰的,誰的容易變現執行誰的。

  借款合同上擔保人一欄是不能亂簽字的,因爲一般這種擔保都是屬於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借錢的人跑了、找不到了、去世了沒有財產還錢就需要由擔保人還錢了,並且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也就是說不光是還本金,也就是說借錢人應該還的錢你都得還。就連到期後借錢人沒有錢還你也要先還上然後再找他討債。

  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在明知會被起訴的前一年內,無償贈與或“賤賣”家產的行爲,債主都是可以向法院撤銷的或認爲無效。從而追回相應的財產。

  倘若到最好擔保人確實沒有錢清償債務的,債主可以申請中止執行,什麼時候發現擔保人有錢了,就什麼時候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的後果,可不單單是被起訴那麼簡單,其後果不容小覷,建議擔保人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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