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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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好久沒有更文了,實在是太忙。這一個月來平均兩點多下班,累而無獲。審計師又名「核數師」,不是審核而是核對,知識未見積累,眼睛度數上升了幾十度,哈哈,自嘲兩句。工作再無聊,還是要找些有意義的事情讓自己堅持下去,既來之則安之。
話不多說,小編此次將把自己總結的關於關聯方識別問題分享給大家。
一、準則原文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二、延伸拓展
在準確判斷關聯方時,還需掌握如下的理論:
首先,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響的判斷請參見《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小編這裡說說重大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此處的「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並非「正在行使權力」,其判斷的核心應當是投資方是否具備參與並施加重大影響的權力,而投資方是否正在實際行使該權力並不是判斷的關鍵所在。在實務中,投資方具有重大影響的最佳佐證之一固然是正在施加此類影響的事實。然而,投資方可能具備向董事會提名董事代表的權力但暫不行使該項權力,也可能在被投資方的董事會中佔有席位,卻選擇採取被動而不積極地參與會議或放棄表決。除非有證據表明,被投資單位存在積極反對投資方欲對其施加重大影響的意圖和事實,且投資方欲取得董事會席位、參與董事會、及時從被投資單位處取得滿足權益法核算的必要財務信息等等嘗試均無果,否則,投資方較為被動地參與決策的情況,並不改變或者削弱其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事實。」——《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案例解釋(2016)》
其次,判斷關聯方關係時,應當把某一實體連同受其控制或者能夠對其實施控制的實體作為一個整體予以考慮,因為控制是可以傳遞的。One entity is an associate joint venture of the other entity (or an associate or joint venture of amember of a group of which the other entity is a member)(一個體為另一個體的聯營企業或合資企業(或為某集團中某成員的聯營企業或合資企業,而另一個體也為該集團的成員)——《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
最後,第三條的定義來看,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然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默默地把重大影響給刪了,並且明確的把「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列為「關聯方關係界定的例外情況」(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也是如此)。另外對於第四條中「(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中「重大影響」也給刪了。
三、圖形說明
以我、甲、乙、丙等公司為例,我需要披露關聯方,請站在我的角度。
註:?綠色的線代表是關聯方關係,紅色虛線代表不是關聯方關係,藍色線表示股權投資關係。
(一)母子公司之間
(二)姐妹(亞姐妹)公司之間